根据法律规定,
案范围。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确定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民事、刑事及行政责任的依据。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创设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未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本身仅是作为实施处罚及处理赔偿的事实依据。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系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作出的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中起证据作用的书面文件,不具有设立、变更交通事故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所以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依法不应当予以受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诉讼流程:
(1)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
(3)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
(4)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5)判决。经过审理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