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买卖按揭车起纠纷,泽达律所助委托人挽回损失!


  • 2024-12-29 浏览量: 1196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彭学军律师代理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在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彭立军律师贾某上诉一案本案经彭律师代理,二审法院对彭律师的代理意见大部分支持,据此对一审判决作出了改判。此判决极大地维护了贾某的利益,提高了我所的知名度,特此公告。

     

    律师简介

     

    彭学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已长达30余年,多年来专注民商法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精于大型疑难案件的分析与处理,理论功底深厚,拥有成熟的司法技能。彭律师讲究律师职业道德,秉承诚信、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竭尽全力为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其工作态度和能力获得委托人一致好评。

     

    案情提要

     

    2023年5月25日,贾某将自己拥有高空作业车被设置抵押贷款36期出售给王某,双方约定王某给付贾某首付款6万元,并每月将涉案车辆的银行贷款5968.26元交付给贾某。出售当日,贾某将涉案车辆交付给王某2023年6月15日,双方补签了《车辆买卖协议》,该协议第二款约定:“贾某所售车辆作为抵押车辆,每月25日应交车份5968.26元由王某交给贾某。如逾期,贾某将车辆收回,押金不退,车贷还清后,王某必须将车过户”。协议中约定了2万元的违约金。

     

    2023年7月10月王某每月按约共支付贾某15200元用于偿还每月车辆贷款2023年11月16日,王某拖欠车辆贷款被厂家从王某手中扣押收回,车主贾某因此支付给厂家车辆差价款18712.38元。为此贾某利益受损,向法院起诉请示判令王某给付车钱23873.04元、违约金2万元,车辆折旧款18712.38元

     

    一审法院认定:厂家将车辆收回,应视为贾某所为,双方间买卖车辆协议于当日予以解除,协议解除后,贾其应将已收到王某交付的15200元返还,王某未付的购车款及首付款无需再履行。据此判令,解除贾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王某赔付给贾某支出的车辆差价款18712.38元;贾某返还给王某支付的购车款 15200元;上述债务相抵,王某还应给付贾某3512.38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判后贾某不服,遂委托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上诉,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彭立军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风采

     

    受理案件后,彭律师与委托人沟通,搜集和梳理了一切可能的书面文件,以便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并向他指出一审判决的错误之处,从而增强了贾某的信心。

     

    彭律师指出:

    一、

    本案中,贾某与王某的《车辆买卖协议》没有解除。解除合同的方式有意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本案没有人主张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一审法院不应当不经当事人请求,而主动判决解除合同,这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

    二、厂家收回车辆导致自收回之日起涉案《车辆买卖协议》权利义务终止。本案《车辆买卖协议》项下,贾某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而王某还需要连续偿还36期按揭贷款,合同权利义务才算全部履行完毕。由于王某不按时偿还按揭贷款,车辆被厂家于2023年11月16日从王某手中收回,其后果是,自2023年11月16日起贾某与王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协议》因无继续履行的必要而终止履行,终止后,王某不再支付按揭贷款,但终止不具有溯及力,终止日之前的权利义务仍对双方有拘束力。

    三、原审判决违背常理。原审判决由贾某返还王某已支付的按揭贷款15,200.00元,其结果是贾某把车卖给了王某,王某占有、使用车辆并受益,而车辆的贷款却要贾某偿还。

     

    总之,贾某已按合同约定把车辆交付给了王某,贾某已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王某收到车辆,占有、使用车辆并受益,却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本案的责任完全在王某,其应给贾某支付垫付的按揭贷款、车辆差价款,并支付违约金。

     

    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顺利推进,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由多名资深律师共同参与,在彭学军律师的带领下,团队成员分工明确,分别负责证据收集、法律文书撰写、诉讼程序跟进等各项工作。在正式开庭审理阶段,彭学军律师又凭借其丰富的庭审经验和卓越的辩论技巧,沉着冷静,应对自如,用专业的法律知识,阐明了正确的法律关系,彻底揭穿了被告的谎言。

     

    此次案件的成功胜诉,不仅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同时也进一步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当然,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也在本次案件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案件结果】

     

    本案经彭律师代理,二审法院对彭律师的代理意见大部分采纳,据此对一审判决作出了改判,此判决极大地维护了贾某的利益。

     

    【泽达提醒】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对于按揭车辆买卖案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首先应查清买车方的个人经济能力和信用资格等级,谨慎找到诚信买家,是做生意成功的第一要务;

     

    二、在将车辆交付给买家后,不要以为交易结束,万事大吉了,因为此时车辆上的贷款未还,故卖家应经常监督买家的付款行为,一旦出现了买家逾期未付贷款的行为,应及时垫付,防止车辆被厂家收回,造成以后的纠纷;

     

    三、作为买家,应量力而行,不要贪图贷款车价格便宜,尽量购买全款车,否则因违约致车辆被厂家收回,主张权利时成本太高。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