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5-08-03 浏览量: 145
  • 案情回顾

     

    2003年4月16日,某公证处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如下内容:兹证明刘某某与某银行支行的代表人谢某某于2003年4月16日签订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特赋予上述合同予以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04年7月6日,该支行依据公证书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归还借款本金29735.52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刘某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对刘某某拘留15日。法院并查明刘某某是用自家住房抵押借款,无其他住房居住,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只得裁定中止执行。

     

    2022年11月29日,支行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申请追加刘某某的配偶邓某某为被执行人。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该支行要求追加邓某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并据此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该规定首次正面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只能通过审判程序认定,执行程序中不能对该债务性质作出判断。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对案件相关人员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故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不能直接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

     

    本案中,刘某某向某支行的借款行为发生于其与配偶邓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审查认定被执行人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据此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因此某支行主张本案债务系在刘某某邓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某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邓某某承担责任,应经由诉讼程序确认,不能在执行程序中径行追加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配偶邓某某为被执行人

     

    二、如何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从关于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法定情形来看,没有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

     

    因此,执行程序中不应直接引用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实体法规定,将执行依据确认的个人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此为由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否则既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又剥夺被执行人配偶的诉讼权利,使得夫妻一方未经审判程序即需承担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通知及司法解释对此后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适用程序及审判规则进一步作出规定及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4月27日发布的《黑龙江何某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10号)则首次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对此前执行程序错误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进行纠正及对此后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程序作出明确指引。该案例指出,审判和执行程序分工不同,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应由审判程序予以确定,执行程序通常不应直接确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只能依照执行依据予以执行。

     

    因此,必须先经由审判程序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性质,再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以本案为例,某支行需先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确认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邓某某不履行法定义务后方可申请执行。

     

    律师寄语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

     

    因此,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定进行追加。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仅针对被执行人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可以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追加相关案外人作被执行人,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自然人的配偶或者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规定,除非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自然人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提醒,在主张债权时,若认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在诉讼阶段将债务人配偶一并列为被告,通过审判程序确定责任承担,以避免在执行阶段面临追加被执行人受阻的困境。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