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9年7月3日,市中院就某银行与何某某、吕某某、A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何某某、吕某某向某银行偿还借款本息,并明确该银行对A公司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因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中院裁定将A公司已流拍的抵押物作价抵偿以清偿债务。
田某某以对案涉抵押物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向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市中院作出裁定书,以工程未竣工、不符合优先受偿权成立条件为由,驳回其异议。
田某某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复议。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市中院以物抵债行为侵害了田某某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异议裁定及以物抵债裁定。某银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案件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执行裁定,驳回某银行的申诉请求。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权利的行使主体是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合法分包人及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客体为承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但需满足工程性质适宜折价、拍卖的条件,如违章建筑、公益设施等通常被排除。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承包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工人工资、材料款、机械使用费等直接成本,但不包含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如果垫资款实际用于工程建设,也可以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否应当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认并予以保护?
高人民法院在(2007)执他字第11号《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特别明确:“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
即,调解书中未载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内容不影响承包人另行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现已失效)也提到,“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进行确认。
本案中,田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其对以物抵债的案涉工程享有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提交《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结算协议、欠条等证据材料加以证实,被执行人A公司也认可了田某某承包案涉工程装修以及相应的工程结算价款,结合以上证据,可以初步认定田某某对案涉工程装修增值部分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具有一定事实依据,符合本案案件事实。
后续执行过程中,如果田某某暂未取得确认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案涉工程仍未能变价成功,并且某银行同意以该工程抵偿债务的,法院可以在预留或者提存相应数额工程款保障田某某优先权的前提下,依法作出以物抵债等处理,妥善保护某银行与田某某的合法权益。
律师寄语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其效力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自法定条件成就时自动设立。该权利的核心特征在于其行使的便捷性与程序穿透性:承包人无需经过复杂的审判或仲裁程序,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主张。
尤为关键的是,即便在之前的审判程序中承包人未主动主张此项权利,或者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中也未曾确认该权利的存在,这绝不意味着承包人当然、自动地丧失了这项法定优先权。在执行阶段,承包人依然保有主张和行使该权利的法定空间。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有权对该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和判断。法院会结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依据)的具体裁判内容,并严格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需要明确的是,执行阶段的审查主要侧重于形式审查,若后续通过实体审判程序(如另行诉讼或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权利作出了实质性的认定(尤其是相反认定),则应以实体审判的结论为准。
然而,在缺乏相反实体认定结论的情况下,只要执行法院经形式审查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定成立条件,就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并保障其优先受偿的效力,确保承包人的法定权益在执行环节得到切实实现。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