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还款顺序,是“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5-07-03 浏览量: 145
  • ​案情回顾

    张某与李某系同学关系。2022年,张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找李某借款14万元,并承诺支付利息。李某看在多年同学的情分上,通过银行转账,分多笔将借款汇至张某的银行账户。张某收到钱后,给李某出具了借条,载明借款金额、利息计算方式及还款期限,双方在借条上签字并摁手印。

    借款偿还期限届满,李某要求张某归还借款,张某则以各种理由推诿。经过李某多次催要,张某向李某还款1万元。李某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14万元,并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

    张某辩称,其与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的顺序,故偿还的1万元应当算借款本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4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剩余利息。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张某与李某之间依法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其次,张某与李某的借贷期限已经届满,张某应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由于双方未约定债务清偿顺序,故应依法律规定补足当事人表意的缺漏。

    具体来说,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顺序履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本金。张某仅支付李某1万元,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在双方未约定清偿顺序的情况下,张某支付的1万元应依法认定为其向李某支付的利息。

    最后,人的一生中难免会有周转不开的时候,少不了向亲友借钱。举借资金,尽可能签订书面合同,详细记载出借人、借款人、还款期限、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在借条上签字,并注明担保方式。同时,借贷双方均应妥善保留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