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担保直至本息还清为止”是否有用?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5-06-29 浏览量: 137

  •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2日,商人王某甲因生意周转陷入资金困境,向好友贾某伸出求助之手。贾某出于信任,当日便通过手机银行向王某甲的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王某甲当场出具《借条》,详细载明借款金额3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3年3月2日至2024年3月2日、月息2%且按季度支付,最迟还款时间为2024年3月2日。

     

    同时,为确保债务履行,借条中约定由保证人王某乙提供连带担保,担保期限更是注明为“长期,直至本息还清为止”,王某乙也在借条上郑重签字。

     

    然而,借款到期后,王某甲却未履行还款义务,贾某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贾某于2025年3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甲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王某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为一般保证。虽然借条中约定了保证期限为“长期,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但根据法律规定,该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从2024年3月2日至2024年9月2日。而贾某在2025年3月2日才向法院起诉,已超过保证期间。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甲偿还贾某借款本金30 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了贾某要求王某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1.保证期间的性质与审查: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债务的履行期限,且属于人民法院主动审查的事项。保证合同具有单务性、无偿性,保证人在合同中主要承担义务,缺乏对等权利。为平衡双方利益,法律对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期限进行限制,超过该期限,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也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2.保证期间的分类:保证期间分为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但实践中债权人常因追求利益最大化,约定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到期,这种约定会被视为没有约定。法定保证期间则适用于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此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且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均适用该期限。

     

    3.保证期间内债权人的权利行使:保证期间是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除斥期间,对债权人权利行使提出了严格要求。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请求(包括诉讼、仲裁等多种方式)保证人承担责任。此外,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债务未经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不能时,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民法典第 687条规定的四种例外情形。

    律师寄语

     

    在借贷关系中设置担保,本是为债权增添一层保障,但本案警示我们,并非所有看似周全的担保约定都能发挥预期作用。

     

    债权人切不可“躺在权利上睡大觉”,即便签订了保证合同,也要密切关注保证期间,及时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同时,在约定保证条款时,务必准确把握法律规定,避免因模糊表述导致约定无效或不利后果。

     

    而对于保证人而言,签字担保意味着责任,需充分评估风险,切勿盲目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法律对各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旨在维护公平与秩序,唯有知法、守法、用法,才能在经济活动中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