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挂靠人能否与发包人直接结算?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5-06-28 浏览量: 146
  • 案情回顾

      挂靠施工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是否形成了合同关系?挂靠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这些问题在实务中存在不少争议,也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经常遇到的难点。

     

    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一起看下面的案例......

     

    2012年5月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物中心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将有关工程发包给B公司,约定竣工日期为2012年12月15日。同日,B公司又与C公司签订《购物中心装修(分包)合同》,将有关工程分包给C公司,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1亿元。该项目于2013年10月竣工。

     

    2017年7月4日,A公司与B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工程结算书,尚拖欠。2017年11月22日,B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结算对账确认书,约定在A公司工程款到达B公司银行账户后,B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向C公司支付工程款;如果A公司不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则B公司无需向C公司支付工程款。

     

    2017年11月25日,B公司与C公司签订结算对账确认书补充协议载明:C公司提起本案的原因在于A公司拖欠支付工程款,根据双方之间工程挂靠协议,B公司在涉案项目上并无欠付C公司工程款的事实,C公司同意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放弃向B公司主张未付工程款的权利,在行使实体权利上,C公司将直接向A公司主张未付工程款。

     

    C公司称涉案工程系其以B公司的名义进行招投标和签订合同,其具体组织采购与施工,认为B公司应继续履行其付款义务。C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A公司与B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9178975.72元。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A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C公司工程款39178975.72元。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B公司与C公司之间是否构成挂靠关系?

     

    挂靠关系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或资质较低的企业,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该企业支付管理费的行为。在这种关系中,挂靠人通常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组织施工,而被挂靠人则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手续,但并不实际参与工程的施工管理。

     

    挂靠关系的核心特征是资质借用。挂靠人通常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足以承接特定工程,因此需要借用被挂靠人的资质来承揽工程。

     

    常见的类型如,没有资质的主体借用资质、资质等级低的借用等级高的,或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这种行为在建筑领域普遍存在,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挂靠人难以维权

     

    挂靠施工的法律效果取决于发包人是否知晓挂靠的事实。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挂靠的事实,那么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只有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如果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挂靠的事实,那么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而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或者被撤销。

     

    本案中,虽然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购物中心装修(分包)合同》的名称中含有“分包”字样。但根据B公司与C公司于2017年11月25日签订的结算对账确认书补充协议载明,C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工程挂靠协议,C公司也承认了其与B公司之间属于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所以,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二、A公司是否应对C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依照《建设工程纠纷案法律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购物中心装修(分包)合同》的约定,如果A公司不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则B公司无需向C公司支付工程款;C公司也无权要求B公司向其支付。补充协议中C公司还承诺无条件放弃向B公司主张工程款的实体权利。

     

    因此,C公司应当向A公司主张未结清的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对于A公司和B公司而言,C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C公司有权向发包人A公司主张工程款,A公司应当在其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C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律师寄语

     

    有资质的却没资源,有资源的却没资质,挂靠就成了“纽带”,挂靠虽然复杂,但法律不会一棍子打死。只要你能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合同相对人是否知道挂靠,都是你能否拿到钱的关键。

     

    而实务中,发包人明知并认可挂靠关系一般体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发包人订立承包合同之时,即与被挂靠人、挂靠人通谋,以被挂靠人名义签署合同;另一种是在订立合同之时,发包人不知悉,但是在履行合同时知晓挂靠关系后,并未采取合理措施,甚至直接与挂靠人产生合同履行关系。

     

    不过,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也特别说明,实践中对于挂靠关系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尚存在争议,不可盲目参考本案判决。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