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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重庆广电第1眼”报道,53岁的张某与50妻子结婚,二人均为二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张某的职业为家具安装工人,妻子负责为其打下手,感情本较为稳定,但随着岁月流转,共同生活的第十五个年头里,原本相互扶持的夫妻,彼此间的摩擦却日益增多,争执的频率也愈发频繁,双方甚至还大打出手。
生活的压力、工作的辛劳,以及缺乏子女作为情感纽带,让一些细小的分歧逐渐积累、放大,演变成难以调和的矛盾,最终闹到离婚的地步。
张某明确表示,若最终无法避免离婚的结局,愿意和妻子平分夫妻共同财产,而脾气倔强的妻子却坚称“谁先提出离婚,谁就要净身出户”。双方在财产分割上的根本性分歧,成为了横亘在他们之间一个巨大的现实难题。
那“谁先提出离婚,谁就要净身出户”的观点是否有法律依据?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案为您解答......
热点解读
一、“净身出户条款”是否有效?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而“净身出户”的约定实质上以剥夺全部财产权为要挟,对当事人行使法定离婚自由权利设置了极其严苛且不合理的障碍,构成对婚姻自由这一基本人身权利的不当限制甚至剥夺。
所以,从法律角度而言,根本没有“谁提离婚谁就净身出户”的说法。原则上财产一人一半,如其中一方有过错,则视情况,过错方可少分或者不分。
二、损害赔偿及少分或不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而关于隐藏、转移、变卖等行为,因为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夫妻一方刻意隐瞒的情况下,另一方很难及时发现。所以在离婚后,若发现对方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等方式侵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再次请求分割的期限,受诉讼时效约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因此,夫妻一方在知道自身权益受损害后,应在三年内向对方主张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夫妻缘尽而散时,应当基于公平、诚实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如果为了一己之私试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不仅会徒劳无功,甚至会弄巧成拙,受到法律的严惩。如遇到这种情况,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中财产保全。
三、泽达律师建议
“谁先提离婚谁净身出户”的约定不仅无法保障婚姻稳定,反而会毒害夫妻关系最后的体面,制造更大不公。所以,无论这种说法出于何种动机,其本质是无效的,因此,对于张某夫妇及面临类似困扰的夫妻,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郑重建议:
1. 正视法律现实:彻底放弃“净身出户”这类违法且无效的财产分割想法。
2. 聚焦有效协商:回归理性,在《民法典》确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框架内进行协商。明确核心诉求(如本案房产归属或折价款),考虑双方实际贡献(经济收入、家务劳动、协助工作等)、婚姻年限、未来生活需要(年龄、就业能力)、本地房屋价值等因素,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合法有效的分割方案。
3. 善用合法工具:若能在离婚前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务必签订详尽的书面离婚协议,并尽快办理离婚登记使其生效。对于婚内财产安排有特殊需求的(非以惩罚离婚为目的),可考虑在专业人士指导下签订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需明确具体财产归属,避免与人身权利挂钩)。
4.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婚姻财产分割涉及重大利益和法律技术问题。强烈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了解自身法定权利义务,评估不同方案的法律风险和实际效果,在律师协助下进行谈判或准备诉讼,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温馨寄语
结婚的初衷,无非都是为了拥有圆满一生的幸福,百年好合是对每对新人的祝词,可当夫妻双方发生了矛盾,产生隔阂,甚至是影响到了正常生活和心理时,或许分开才是两人最好的结果。
而分开也要讲究好聚好散。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衷心希望每对夫妻都能妥善解决好生活矛盾,就算彼此之间的婚姻真的走到了离婚的地步也不要担心,法律永远是维护你正当权益的有力武器。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