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表接错引纠纷,差额8900元,如何维权?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5-06-17 浏览量: 268
  • 案情回顾

    张某是花园小区2号楼3单元302的业主。李某是隔壁303的业主。2024年10月,张某发现用电出现了异常,于是向供电公司反馈。供电公司派人入户检查后发现,302与303的电表接错了线,他们一直是在为对方交电费。供电公司紧急施工,将线路改正。随后,供电公司查阅了302与303的历史电费账单,查明两户电费差额为8,900.00元,并且应由李某返还张某。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返还电费差额事宜,但是李某始终未予返还。张某被迫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电费差额,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李某辩称,案涉电表并非自己安装,自己也未改动电路,一直按照供电公司的账单交电费,从未欠费;若存在错收电费的问题,误差部分应由电力公司按实际情况催缴或退费,自己与张某之间不存在电费纠纷。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电费差额8,9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故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利益受损,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其次,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为受损失的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第三,因电表接错,张某与李某错交电费,且存在差额。张某为李某支付了本应由李某承担的那部分电费,导致张某利益受损,构成不当得利。张某可以依法要求李某返还该部分电费。供电公司出具了错缴电费的情况说明,李某应在知晓电费具体差额之日起的合理期间内将不当得利款项退还张某,其拒不退款,给张某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故应向张某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最后,在生活中,不当得利的情况并不少见,不小心转错账、充错话费等均属于不当得利的范畴。如果得利一方拒绝返还,利益受损一方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遇到类似“意外之财”,应秉持诚信原则,及时返还不属于自己的“意外之财”,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