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客户联合欺诈第三方,“过桥资金”如何要回?


  • 彭学军
    2025-06-14 浏览量: 213
  • 案情回顾

    2021年 5 月 23 日,某银行给佳佳超市提供信用贷款 500 万元。佳佳超市逾期不能偿还,且抵押存在瑕疵无法续贷,某银行提起诉讼。佳佳超市向何某借款 700 万元,称作为过桥资金先还给银行后再贷出来退还何某。

    何某前往某银行了解佳佳超市贷款情况。某银行刻意隐瞒贷款逾期、已起诉等关键事实,仅告知授信期满还清贷款即可再贷。2023年 5 月 22 日,佳佳超市结算账户收到何某700 万元借款,某银行扣除该款项用于偿还佳佳超市所欠本金及利息,并以抵押存在瑕疵为由拒发贷款。

    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佳佳超市和某银行共同赔偿 700 万元本金及利息。

    案件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某银行在借款过程中是否构成欺诈、有无欺诈动机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责任范围。

    经审理,法院认定某银行明知佳佳超市无力还款,仍何某隐瞒真实情况、披露虚假信息,导致何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其承诺续贷与何某出借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银行在明知抵押存在瑕疵、续贷不可能的情况下,仍采取一系列行为诱使何某误判,存在欺诈动机。

    法院经审理,判决某银行对佳佳超市退赔何某经济损失 700 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欺诈行为认定及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认定欺诈行为时,需考量行为人是否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虚假情况,以及该行为是否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作出意思表示。

    某银行在明知贷款无法续贷等关键信息的情况下,向林德何受托人隐瞒真相、传递虚假信息,符合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侵权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某银行与佳佳超市的行为共同构成欺诈,系共同侵权,因此银行需对何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律行为事实上已经无法撤销的情况下,对于行为人受欺诈实施法律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当然有权向欺诈者请求赔偿。

    ​笔者寄语

    这起案件为金融市场参与者和普通民众敲响了警钟。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诚信经营是立足之本,任何为了收回贷款而隐瞒真相、欺诈他人的行为,不仅违背职业道德,更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实披露关键信息,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与秩序。

    而对于投资者和借贷方,在进行资金往来和业务合作时,务必保持谨慎态度,多渠道核实信息,切勿仅凭一方承诺轻易作出决策。当发现自身权益受损时,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这也提醒司法实践中需进一步完善对金融欺诈行为的认定和惩处机制,加强对受害者的权益保护,营造健康、有序的金融环境。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