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日常就餐时,偶尔会碰上饭店上错菜的情况。这时,不少人心里都会冒出一个疑问:这上错的菜,我能不能免费吃掉呢?
雷先生一家人来到一家高档饭店,热热闹闹地为孩子庆祝“六一”儿童节。点餐时,大家你一言我一语,每人点了两三道菜,再加上孩子在一旁欢闹,雷先生也没太留意具体点了哪些菜。
不一会儿,丰盛的菜品陆续上桌。用餐过程中,雷先生发现有一道清蒸鱼价格昂贵,仔细查看菜单后发现,这道菜是价格866元的石斑鱼。他惊讶地询问家人是谁点的,结果大家都一脸茫然,表示没点过。
随后,服务员匆匆赶来,承认是自己上错了菜,而此时石斑鱼已经被吃了一大半。双方就这盘石斑鱼是否该付费产生了严重分歧,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闹到了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在进行诉前调解时,认为饭店要想让雷先生一家为上错的石斑鱼买单,必须证明雷先生一家明知上错菜却依然食用。但事实上,雷先生一家确实不知情,且对饭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不予认可,所以无需承担付款义务。
另外,从不当得利角度看,雷先生一家主观上不知情,属于善意的不当得利,仅需对现存利益进行返还。可上错的菜已经被吃掉,因此可以免除返还责任,不用买单。
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饭店承担上错菜的责任,雷先生一家无需为这盘石斑鱼付款。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从合同关系的角度
饭店按照顾客点菜要求上菜,本质上是在履行合同内容。若饭店上错菜,就构成对合同内容的擅自变更。如果顾客不认可这种变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顾客自然无需为变更后的内容(即上错的菜)付款。就好比你订购了一部手机,商家却给你发了一台平板电脑,在你不认可的情况下,肯定不用为平板电脑买单。
二、从不当得利的角度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在饭店上错菜的情境中,如果顾客吃了上错的菜,就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但不当得利又分善意和恶意。
1.善意不当得利:如果顾客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菜上错了,在这种情况下食用了菜品,属于善意的不当得利。这种情形下,顾客仅就现存利益负返还责任,如果所受利益已经不存在(比如菜已经被吃完),则免除返还责任。例如一个人第一次去某餐厅吃饭,对菜品不熟悉,服务员上错菜后他以为是自己点的就吃了,这种情况就无需付款。
2.恶意不当得利:若顾客明知菜上错了还选择吃掉,那就属于恶意的不当得利。此时,顾客应返还原物,原物无法退还(如吃掉的菜)的,应折价赔偿。比如有人在常去的餐厅吃饭,清楚自己没点某道菜,服务员上错后,他明知上错仍选择吃掉,这种情况就需要支付相应费用。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律师寄语
饭店上错菜,顾客能不能免费吃掉,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顾客主观上是否明知菜上错了。在日常生活中,不管是饭店还是顾客,遇到这类问题,都应依据法律规定,秉持公平、诚信的原则妥善处理。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