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乌龟砸中幼童,饲主被判赔百万!律师析责...


  • 朱现领
    2025-06-12 浏览量: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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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日报”消息,2024年底,广东韶关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坠物致死事件。赵某夫妇带孩子玩耍时,一只从高层坠落的乌龟砸中孩子头部致其死亡。经调查,乌龟系小区业主张某饲养。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赔偿128万元,物业及保险公司无需担责。后经调解,张某分期支付赔偿款并获30天宽限期。

     

    热点解读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动物致害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法院判决乌龟饲养人张某承担128万元赔偿责任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确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则。

     

    该条款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上述规定也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即动物饲养人不得以自身无故意或过失为由主张免责。

     

    此外,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一般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负担举证责任转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强化了对弱势受害者的保护

     

    在本案中,饲养人需主动证明受害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方可免责这也是为了倒逼饲养者提高管理意识。

     

    二、物业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即物业公司只有在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赵某夫妇未能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形,因此法院对赵某夫妇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也给出几条建议,以预防因小区内发生高空坠物或者高空抛物事件而承担责任:

     

    1、定期专业检查:聘请专业人员定期(如每季度、强风雨前后)对楼宇外墙、窗户、阳台护栏、空调外机支架、广告牌等易脱落部位进行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并详细记录。

     

    2、及时维修整改:对发现的外墙砖松动、窗户玻璃破裂、护栏锈蚀等公共区域安全隐患,立即采取围挡警示并动用维修基金或协调责任方尽快修复。对业主专有部分隐患,发出书面《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留存送达证据。

     

    3、安装防护设施:在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上方、单元出入口等关键区域,加装坚固的防坠物挑檐、防护棚或绿化带缓冲隔离,物理降低坠物伤害风险。

     

    4、设置醒目警示标识:在每栋楼出入口、电梯厅、公共通道等位置,张贴清晰、持久的禁止高空抛物/注意坠物警示标识。

     

    5、科学布设监控:在预算允许和法律合规前提下,在建筑物不同朝向的中低层、地面重点区域(非侵犯隐私角度)安装高清、广角、带夜视功能的监控摄像头,重点捕捉坠物轨迹和可能的抛出点,为事后追溯提供关键证据。并且保证监控录像保存足够时长(建议至少30天),确保事发后能有效调取。

     

    而对于保险公司的责任,由于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高空抛物罪

     

    高空抛物的频繁发生,已经严重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活秩序。2019年11月,最高法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列为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项下的一个独立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条文中的“抛掷”是对行为动作的描述。由此,高空抛物行为与高空坠物行为得以区分。“抛掷”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上看行为人对“抛掷”行为明显存在故意。二是从行为人的行动上看,“抛掷”行为还强调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一种主动状态,即存在人为地对物品施加的外部力量。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抛掷”行为既需要从行为人的主观上判断是否存在故意,又需要从行为人的行动上判断是否主动对物品施加了外部力量,即“抛物”行为仅能以故意且作为的方式加以实施。对于过失导致或者非行为人本身力量导致的物品坠落行为,不应当认为符合“抛掷”行为的要求,不构成高空抛物罪。

     

    因此,本案中张某的宠物龟系不慎落下,非其故意而为,属于民事领域,尚不构成刑事犯罪。

     

    温馨寄语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也提醒高层住户,为防止物品意外坠落,出现本案中的情形,一定要养成开窗前检查窗台、阳台边缘的习惯,确保手机、工具、花盆等物品远离开放区域,尤其强风天气更要警惕。

     

    此外,避免在窗边或阳台进行易脱手的活动,如擦拭外窗、逗弄宠物或让孩子独自玩耍。妥善固定外置物品,确保空调外机安装牢固,阳台绿植使用防坠网或内置花架,切勿在护栏上临时搁置物品。务必时刻意识到高空坠物的严重后果,保持谨慎心态,共同守护公共安全空间。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