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婚内赠与 “第三者”财产,配偶能否要回?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5-06-10 浏览量: 180
  • 案情回顾

    张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与王某存在情人关系。2020年至2024年,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累计向王某转账30余万元。同一时期,王某向张某转账5万余元,实际收取张某转账25余万元。

    李某发现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某向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王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20余万元。

    王某辩称,张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赠与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赠与有效,无需返还。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返还20万元。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共同生活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需双方一致同意。

    其次,张某擅自将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王某,未征得李某同意,事后亦未得到李某的追认,其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第三,张某是基于与王某的不正当关系而向其转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为无效。

    最后,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责任。

    发现配偶存在类似的不当赠与行为,应及时收集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对于涉足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切勿存在侥幸心理,通过违背公序良俗途径获取的财产终将无法保留,很可能会“偷鸡不成蚀把米”。

    每个公民均应以此为戒,在行为前充分考虑法律后果,维护健康、和谐的社会秩序。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