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强制执行无资产?未实缴出资股东须加速到期担责!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5-06-09 浏览量: 174
  • 案例回顾

    原告是某企业的债权人,在起诉该企业并且胜诉后向院申请执行,院启动执行程序后发现该企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于2021年5月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此后,原告发现该企业的两位自然人股东认缴出资总计为500万元,但目前实缴的出资额为0元,且出资时间远在十六年后的2037年。因此原告将企业的股东起诉到法院,以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为由,请求法院在执行案件中直接追加两位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并在股东资格未实缴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两位股东均表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认缴出资的最后期限还没有届满,股东仍然享有履行期限利益,因此自己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案件结果

    审理查明院认为某企业没有清偿到期债务,经院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对债权人所承担的债务,在诉讼过程中,该企业和股东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企业目前还拥有偿债能力。因此应当认定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相关规定,因此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允许股东将自己的出资义务延后履行,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逃避自己的出资义务。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并且濒临破产,那么此时为保护其他市场主体,特别是债权人的正当权益,股东应当立即充实公司资本,以此保护债权人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合理信赖。

    律师寄语

    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以及所涉及的类型,合理确定注册资本的数额。并根据法定程序对为实缴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资,确定股东已实际出资。

    关于验资程序:

    1. 委托验资: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验资业务委托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2. 提供资料:验资时需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公司租赁合同(自有房产需提供自有房屋产权证明)、股东身份证明(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股东投资款缴存银行的银行进单(支票头)或现金缴款单等资料。

    3. 银行询证: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到公司开户银行询证股东投资款实际到位情况,银行会对投资款的金额、来源等进行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4. 出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核实的结果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证明公司注册资本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文件。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