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履职失误致公司受损严重,能否向其索赔?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彭学军
    2025-06-06 浏览量: 219
  • ​案情回顾

    周某曾任职于某广告公司,担任销售主任一职,主要负责媒体广告的销售、执行与管理工作。2019年2月,周某作为公司签约代表,与某饮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发布合同。本以为这是一次互利共赢的合作,却不料随着合同履行,双方矛盾逐渐凸显。

    2019年6月起,某饮料公司发现广告发布存在异常情况,该问题一直持续到次年1月。饮料公司多次提出延期需求,但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双方围绕合同履行问题展开了长达一年多的协商,却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最终,这场纠纷闹上法庭,经法院生效判决,某饮料公司需向广告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违约金等共计260多万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某饮料公司并未履行支付义务。某广告公司在追款无果后,将矛头转向了合同经办人周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周某赔偿广告销售合同款未回的经济损失及逾期利息等。仲裁委以超出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某广告公司仍不罢休,进而将周某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某广告公司依据与周某签订的《薪酬管理办法》,指责周某作为合同经办人及销售主任,未履行岗位职责,未对合作方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严格审查,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要求周某赔偿广告销售未回款所产生的经济损失79万余元。而周某则据理力争,他表示自己只是基层销售员工,职责仅限于车身广告销售,且在违约发生后,已积极配合公司追偿广告款。同时,他强调广告发布异常问题的根源在于公司决策层与对方协商不畅,并非自身责任,不应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广告公司主张周某违反公司规定造成经济损失,必须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但该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周某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这种过失直接导致了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某广告公司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薪酬管理办法》中约定客户逾期付款时对经办业务员作相关扣款和处罚,属于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将自身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该约定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有着明确界定。用人单位若要追究劳动者因履职造成的损失,需证明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从法律逻辑上看,劳动者在正常履职过程中,只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因各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纠纷、款项未收回等情况,也不应随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广告公司仅以周某是合同经办人和销售主任为由,要求其承担巨额赔偿,却未能提供周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有力证据。

    此外,从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广告发布异常等问题涉及公司多个层面的决策和沟通,不能简单归结为周某个人的责任。周某作为基层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已履行相应义务,不应为公司与客户之间复杂的纠纷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笔者寄语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和薪酬管理办法时,应明确界定劳动者的责任范围,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条款。在追究劳动者责任时,务必遵循法律规定,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切勿随意对劳动者进行扣款和处罚,以免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

    而对于劳动者来说,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履职尽责。当遭遇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要求或处罚时,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签订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确认书等文件时,要仔细阅读条款内容,如有疑问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劳动双方应在法律框架内,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