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4年3月1日,杨某与一奶咖店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店长职务。入职次月,杨某与奶咖店经营者范某、案外人贺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杨某以现金方式入股,负责奶咖店的运营管理。之后,杨某每月按劳动合同的约定领取工资并按合伙协议的约定获得分红。
2024年6月底,杨某与贺某、范某因临时工的工资标准问题发生争执。2024年6月5日,范某通知杨某不再担任店里任何职务。2024年7月1日,杨某以奶咖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审理后认为,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成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合伙人,亦未禁止合伙人作为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劳动者成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合伙人后,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的劳动合同并不当然终止。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从有无用工的事实,对双方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是否存在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案件结果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要求,确保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存在欺诈或胁迫。
本案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杨某入职时便与奶咖店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体现了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即便杨某此后与奶咖店的经营者范某、案外人贺某签订了合伙协议,但合伙协议并未否定杨某与奶咖店之间的劳动关系。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合伙关系的法律认定并不必然消灭劳动关系。
近年来,随着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用工领域正加速构建新型劳动关系生态体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律关系呈现深刻变革,用工形态从单一雇佣向多元合作演进,管理模式从传统的劳动关系管理向激发劳动者的创造力和实现人力资源价值最大化转变。
合伙关系的法律认定并不必然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合伙关系、劳动关系可以并存。
在新型劳动关系案件审理中,应从双方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是否具有人身隶属性及经济从属性等方面综合判断,避免仅从合同名称等形式要件予以判断。
律师寄语
谨防用人单位设置“合伙人”陷阱,用以隐藏劳动者身份进而规避相应法律责任。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也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刘云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