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职却被驳回?这些程序性法律规定必看!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5-04-09 浏览量: 321

  • 案情回顾

     

    2003年10月20日,杨某通过购买取得房(城私)产字第XXX号房屋产权证,该房屋位于A市城关区,产权来源为房改房,房屋分层分户图显示为XXX室。

     

    2019年9月23日,杨某去A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该房产以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并发放不动产权证,但该机构并未发放。同年11月13日,杨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A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泽达释义:行政法上,如果这个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没有明确授权,那么提起行政诉讼的对象是它的上一级,本案中A市自然资源局是A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的上一级

     

    杨某提交了产权证、分层分户图、房地产买卖契约、自愿离婚协议书、照片、录像光盘(编号XXX-XXX)及文字说明、测绘受理单、房屋面积测绘委托合同等证据,证明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依法申请,A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拒绝其申请。

     

    A市自然资源局辩称,自己未收到杨某申请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2019年9月29日,杨某委托A房地产交易中心对XXX室进行测绘,该中心于2019年10月22日受理,并不存在侵害杨某合法权益的情况。

     

    案件结果

     

    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杨某。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本案中,杨某是否应当应当主动提出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可知,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除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两种情况外,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除依职权应当主动履行的,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要求,旨在确保行政机关有机会先行处理争议,避免直接进入诉讼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本案不属于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情况,这种情况要求原告在起诉前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行政诉讼强调程序的正当性,除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履行,要求原告在起诉前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即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给予行政机关处理的机会,这样的程序设计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杨某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告A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正式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只有在A市自然资源局明确拒绝或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杨某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二、本案中,杨某是否向A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了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杨某主张其向A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了对XXX室进行不动产单元登记并发放不动产权证的申请,为此提交了测绘受理单、房屋面积测绘委托合同、产籍核查单及光盘等证据。然而,测绘受理单和房屋面积测绘委托合同仅能证明其于2019年9月29日向A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了测绘申请,测绘是办理房产证的前期准备工作之一,并不等同于正式的房产证办理申请,测绘申请与办理房产证的申请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

     

    因此,杨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进行了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不能直接证明其向A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了符合法定要求的登记申请。

     

    杨某未向A市自然资源局提出正式的办理房产证申请,直接提起诉讼,违反了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A市自然资源局在未收到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的情况下,无法启动相应的行政程序,进而无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没有侵害到杨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杨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提起诉讼前向A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了办理涉案房产证的申请,法院裁定驳回杨某起诉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寄语

     

    从行政程序的正当性角度来看,遵循法定程序保障了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的平等参与和公平对待,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是维护行政程序正当性、保障司法公正性的关键所在,是行政诉讼中各方都应当恪守的原则。

     

    因此,我所也借该案件提醒各位当事人,在维权时应及时了解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设置,以免“南辕北辙”徒增烦恼,尤其是行政争议类的案件,尤为复杂,亦可选择咨询专业人士,减少诉累。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