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4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自己的近亲属或者他人身份,通过各种手段,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内注册了共计11家空壳公司。这些公司表面上看似有正式的运作和营业活动,但实际上却没有任何真实的经营项目和业务往来。
杨某某通过中间人刘某和傅某某等人精心策划,采取包括虚构交易、伪造银行账户流水以及非法资金回流等一系列不法手段,用于对外提供虚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掩盖真实交易而不缴纳相应税款。杨某某凭借这些策略,从中收取票面金额0.5%至1.5%的好处费,累计获利高达340万余元。
经税务机关稽查发现,杨某某通过上述11家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xx份,累计票面金额超过xxx万元。天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结果
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发票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实践中,虚开普通发票罪的情形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为他人虚开发票
这是指无真实交易或服务背景下,为他人开具发票,虽有实际业务,但开具金额、数量等关键信息不实。如完全虚构交易主体、标的及金额,为第三方开具无业务实质的发票;篡改真实交易的货物种类、服务内容、单价数量等关键信息,开具金额或数量失实的发票。
(二)为自己虚开发票
这种情况指的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交易事实、虚增交易金额等方式,自行开具与经营实况不符的发票。主要特征在于伪造交易凭证虚列成本支出,以实现套取企业资金、非法冲减应税收入或逃避税款缴纳等非法目的。常见于企业通过虚假发票冲抵账外支出、虚增经营成本等财务造假行为。
(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
这是指受票方主动要求第三方开具无真实业务对应的发票,包括购买假发票或通过空壳公司取得发票。如企业通过购买发票违规填补账目缺口。需注意的是,即便交易相对方具备开票资质,若开票内容与真实业务不符仍属虚开范畴。
(四)介绍他人虚开发票
这种情况指的是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实施居间撮合行为,包括搭建非法开票渠道、组织虚假交易闭环、伪造资金流水痕迹等。此类行为多表现为职业票贩组建犯罪网络,或财务中介机构利用专业知识协助设计虚开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杨某某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利用中间人介绍,采取虚构交易、伪造银行账户流水等手段,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中收取好处费,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利,具有主观故意。此外,其通过11家空壳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xx份,累计票面金额超过xxx万元,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对国家的税收征管造成了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杨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虚开普通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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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