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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都市报道”消息,杨某的母亲在过马路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理,判决认定出租车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由于已经投保,所以民事赔偿部分由车辆所属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46万余元赔偿责任,该司机不用赔付。
然而,判决生效后,涉事保险公司疑似跑路,不仅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更被发现其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而是一家“车辆统筹公司”。肇事司机虽被吊销驾驶证,却始终未主动配合赔偿事宜,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明该“保险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该事件被曝光后引发网民广泛关注,一是同情死者家属杨某承受丧母之痛时还要操心法律维权事宜;二是质疑所谓“统筹公司”存在的合理性,质疑监管是否存在漏洞;三是关心保险公司跑路后,肇事司机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下面,一起跟着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全方位的分析这起热点事件吧。
热点解读
一、正规保险公司VS统筹公司
我国《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正规保险公司需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接受偿付能力监管,并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其赔偿能力受《保险业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等制度约束。
而涉事公司宣称的“机动车安全统筹”业务,实为运输行业自发组织的风险互助形式。保险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不是保险业务,经营此类业务的公司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具备开展机动车商业险的资质。此类以“XX统筹”“XX互助”“XX联盟”为名与车主所签订的安全统筹业务合同互助合同不是保险合同,相关权益无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得到保障。
2022年8月29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发布了《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其中明确提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此类平台本质上属于网络互助计划,与持牌保险机构存在本质区别,其法律性质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合伙合同”或“无名合同”,既不受保险法约束,亦无强制偿付能力要求。
两类主体的核心差异体现在三方面:
其一,风险分散机制缺失。正规保险公司通过精算模型和大数法则实现风险对冲,而统筹公司仅依赖成员缴费形成的资金池,一旦发生大额赔付极易出现资金链断裂。本案中统筹公司“跑路”即是典型例证。
其二,监管真空导致道德风险。银保监会2022年已明确警示“机动车安全统筹”不属于保险业务,但对其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仍缺乏具体规制。实践中,部分统筹公司通过仿冒保险公司名称、出具“统筹单”混淆视听,却无需承担《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非法经营保险责任,违法成本极低。
其三,司法救济效果受限。受害者虽取得胜诉判决,但因统筹公司无强制责任准备金制度,其赔偿能力完全依赖公司资产状况。相比之下,《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要求保险公司破产时需优先清偿保单利益,且保险保障基金可提供限额救济,而统筹公司破产后受害人仅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
本次热点事件,无疑也反映出当前法律对“类保险”业务的规制漏洞:一方面,行政监管缺位使大量运输企业为降低成本选择统筹服务;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审理时往往将统筹协议等同于保险合同处理,未能充分警示当事人法律风险。亟待通过修订《保险法实施条例》将具有风险转移特征的统筹业务纳入备案监管,并强制其建立与保费规模匹配的风险储备金。
就实务而言,也请车主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意识,在参保前认真辨别、仔细斟酌、理性选择全面客观掌握“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风险;仔细查看机动车辆保险公司名称和保单合同,如发现公司名称中带有“统筹”“互助”“联盟”或“汽车服务”字样,合同中写有“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等内容,切勿轻易下单签约。
二、肇事司机连带赔偿责任主张的合理性
法院判决中“由统筹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司机不承担责任”的责任认定,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立的“保险公司优先赔付”原则。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赔偿义务人并非合法保险公司,机械适用该规则可能产生实质不公。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建议追究司机与公司的连带责任,因为如果最后的结果是这些“保险公司”赔不了,司机也好,运营公司也好,总是要有人出面承担责任的。
需特别指出,主张连带责任不仅具有实体法依据,更是应对“执行不能”的诉讼策略选择。通过将更多责任主体纳入债务清偿链条,可增加财产线索发现概率,避免将所有风险集中于已无偿付能力的统筹公司。
三、执行僵局如何破解?
本案执行法官坦言“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折射出机动车事故赔偿案件中的三大执行困境:一是被执行人(尤其空壳公司)财产查控难度大;二是责任财产类型单一(集中于银行账户);三是跨区域财产处置效率低下。
破解上述困局需从多方向发力:
1、穿透式财产调查。借助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排查统筹公司分支机构、关联企业资产;通过审计公司账簿追查抽逃出资、关联交易等线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
2、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若查实统筹公司存在转移财产、隐匿账册等行为,可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利用刑事威慑促使其履行义务。
3、探索债权转让变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引导当事人将赔偿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债权变现。
无论如何,执行向来是司法实务中的老大难问题,如何破解“执行难”也是所有诉讼律师的一堂必修课,但马伯庸说:“就算是失败,我也想知道,自己倒在距离终点多远的地方。”因此,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一直重视执行领域,致力于为债权人切实要回所属财产,我们坚定的认为“即使没有胜算,我也想看看能把案件推进到什么程度,不能忘记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初心。”
本案绝非个例,破解困局需要司法实践在个案中灵活运用连带责任规则,更需立法机关构建覆盖“类保险”业务的监管体系,推动形成“风险可控、责任明晰、执行有效”的救济制度。唯有通过规则完善与能动司法的双重努力,才能避免让生效判决成为“法律白条”,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权与财产权。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