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的便捷性为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但也被不法分子利用,衍生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网络赌博作为其中典型,因其隐蔽性、传播迅速等特点,不断侵蚀社会秩序与公众财产安全,而在微信群里开设赌场便是网络赌博的一种常见形式,这种行为实际构成“开设赌场罪”,需额外注意......
2021年1月份,周某接触到一款名为“情怀麻将”的APP,后其在此“情怀麻将”手机软件上建立一个名为“两个人玩的宜春麻将”群,并购买房卡在此APP上开房间通过组织微信好友拉人的方式进行赌博。
该群内的赌客进行赌博时进入周某用房卡开好的“情怀麻将”平台房间,在房间内赌客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客以8盘计1局。每局结束后,由赢家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将自己的打麻将战绩截图发送给周某,周某收到输家的钱后,通过战绩截图判断输赢,超过16分的就扣除4元台费,再将剩下的钱转发至赢钱的赌客。经统计,周某在八个月间周某抽头渔利收取台费总金额达94468元。
案发后,周某家属于向侦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80000元。
案件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利用手机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周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为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虚拟赌场”?
“虚拟赌场”一般指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网络技术,在虚拟网络空间中建立的,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的场所。其不同于传统的线下赌场,不需要将赌客聚集到同一物理空间,而是通过网络将不同地域的赌客聚集在同一虚拟空间,组织赌客参与赌博竞猜、赌博 app 或是其他既定规则的赌博游戏进行赌博活动。
例如,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软件或群组,让人们在其中进行各种赌博行为,都属于虚拟赌场的范畴,其操作便捷,打破了时间与空间限制,让更多人能轻易涉足赌博。
虽然形式有一定的变化,但虚拟赌场与线下赌场的社会危害性一样不容小觑。如在经济层面,大量资金在虚拟赌场内流转,赌客往往输得倾家荡产,许多家庭因此陷入经济困境,甚至背负巨额债务;社会秩序上,也滋生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如因赌博输钱引发的盗窃、抢劫等犯罪,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同时,虚拟赌场的隐蔽性增加了执法部门打击的难度,使得赌博活动难以被及时遏制。
二、开设赌场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了“开设赌场罪”,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而在本案中,周某利用手机网络开设所谓的虚拟房间提供给亲朋好友用于赌博,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接受投注、结算赌资,通过向赢家“抽头”的方式稳定盈利,本质上就是利用手机APP作为场所实施开设赌场行为。
律师寄语
当下,新型网络赌博手段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其对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负面影响极为严重。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网民,务必要深刻认清赌博活动的本质——赌博,从不是通往财富的捷径,而是让你陷入深渊的陷阱。各位应自觉对一切形式的赌博说 “不”,切不可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因一时贪图利益而触犯法律红线。远离赌博,守护家庭幸福与个人未来,从每个人做起。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