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周甲、张某周乙系某市某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2022年,该房屋被纳入某市某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范围。因对补偿标准不满意,二人未与相关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2022年6月,二人的房屋供水中断。
2023年5月31日,张某周甲、张某周乙向当地政府邮寄了《要求恢复供水申请书》,当地政府于2023年6月1日签收后一直未予答复。随后,二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当地政府未答复《要求恢复供水申请书》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其履行保障供水的职责。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地政府作为征收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征收过程中对张某周甲、张某周乙的房屋采取了断水措施。
法院认为,当地政府在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之前,应当保障其基本居住条件。即使断水行为系其他民事主体实施,当地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仍具有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条件的职责。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当地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要求恢复供水申请书》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障原告房屋的正常用水。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征收实施单位的法定职责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在本案中,当地政府作为征收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具有依法实施征收拆迁等相关行为的职权,同时也负有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条件的职责。
即使断水行为系由其他民事主体实施,当地政府也不能免除其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条件的责任。
二、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条件的义务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或征收实施单位在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之前,应当保障其基本居住条件,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本案中,张某周甲、张某周乙在未得到补偿且未搬离时,当地政府应当保障其基本居住条件。
当地政府辩称断水行为系因道路施工导致,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断水行为系其他民事主体实施。即使该断水行为系其他民事主体实施,当地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单位,仍具有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条件的职责。
三、行政不作为的认定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应当履行且能够履行的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状态。其核心在于行政机关对法律明确规定的职责采取消极态度,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保障。
构成行政不作为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行政机关具有法律明确授权的管理职责,如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纠纷的调解义务;二是存在行政机关未实施必要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例如生态环境部门收到污染举报后未依法开展调查;三是该不作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现实或潜在的损害,如公安机关未及时处理治安案件导致受害人损失扩大。
行政不作为的典型形态包括对行政许可申请逾期不作答复、对公民投诉举报置之不理、对违法行为放任不管等。例如住建部门收到危房鉴定申请后超期未出具意见,或民政部门拒绝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办理低保手续,均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本案中,当地政府在收到张某周甲、张某周乙的《要求恢复供水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法院最终认定该政府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律师寄语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居住权不容侵犯,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采取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被征收人应当增强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遇到类似侵权行为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充分的救济途径,以保障其在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希望广大被征收人能够充分了解并运用这些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基本居住条件和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不仅能够保障个人利益,也有助于推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