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回顾
据“北京日报”消息,2024年3月,11岁女生小陈在某社交平台搜索“免费学习监督”时,关注了名为“吃池池”的用户。对方以“监督学习必须服从命令”为由,逐步诱导小陈添加微信好友,并以“主人”身份胁迫其拍摄裸照及视频。持续多日后,小陈母亲意外发现女儿手机中的异常内容,随即报警。
经查,账号“吃池池”使用者系某高校大三学生周某。其通过社交平台以“学习监督”“账号涨粉”等名义,专门接触未成年女性。除小陈外,周某还曾要求另一未满14周岁女孩发送裸照,另有数名未成年人在察觉异常后主动终止联系。所有犯罪过程均通过线上实施,电子证据存储于网络平台。
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指导公安机关迅速固定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并通过技术手段锁定嫌疑人位置。警方在周某就读高校宿舍内将其抓获,周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4年11月27日,法院依法审理此案,认定周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热点解读
一、“无接触犯罪”逻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此外,2023年5月25日,“两高”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23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解释》明确了一些特殊情形下的法律适用标准问题,对于非接触性的、利用网络猥亵未成年人的手段,比如说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的猥亵行为,新的司法解释把它上升到具有法律强制的高度。明确应该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
所以,传统观念中“猥亵必须身体接触”的认知已被司法实践彻底打破,只要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通过网络诱骗、胁迫他人暴露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即构成猥亵罪。这种“实质危害”认定原则,让躲在屏幕后的黑手无所遁形。
本案中周某虽未与小陈发生物理接触,但其通过微信持续索要裸照、视频的行为,本质上已侵犯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已构成“隔空猥亵”。
二、隐蔽的"心理操控"模式
现代网络猥亵已形成完整的犯罪链条,加害者往往通过“身份伪装-情感操控-渐进突破”的三步陷阱实施犯罪。从本案可见,周某以“学习监督”为切入点,利用未成年人寻求认同的心理,逐步建立“主人-服从”关系,最终突破法律底线。
这种新型犯罪模式具有三大危险特征:
一是利用未成年人认知局限,将违法行为包装成“学习规则”;二是通过社交平台算法精准捕捉潜在受害者;三是借助云端存储技术实现犯罪痕迹的瞬时销毁。
这种使用“成长指导”“学习互助”等正当事由实施接近,正是此类犯罪最难防范之处,也需要多加防范。
三、电子证据的"时空穿透"效力
证据是案件的基础和生命,没有证据或证据不确实,就无从认定案件事实,也无法判别是非、适用法律。本案成功定罪的突破口在于检察机关明确知道对于网络平台的证据如不尽快调取容易灭失,一旦被删除更是难以恢复,不利于被害人权益保护,便提前介入对电子证据进行精准锁定,并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即使嫌疑人删除聊天记录,仍可通过恢复云端数据、调取设备日志等方式固定证据链。
当然,作为家长,在碰到类似案件时也需要注意三个关键取证节点:首次接触的社交平台记录、资金往来痕迹(如虚拟礼物打赏)、以及影像文件的元数据(拍摄时间、设备信息)。这些电子证据不仅能锁定犯罪实施过程,还能通过IP溯源揭穿嫌疑人“账号外借”等常见抗辩理由。毕竟,对犯罪行为的打击不能只依靠有关部门,作为直接的受害者也需要增强证据意识。
泽达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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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