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行人被撞至路边正常停放的机动车上,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5-02-16 浏览量: 232

  • 案情回顾

     

    2021年05月,张某在街上正常行走,李某驾驶机动车撞上张某,并将其撞至路边王某正常停放的机动车上。交警接到报警后出警处置,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王某无责。张某在事故中受伤,被送医治疗。因张某伤势较重且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当地ABC保险公司经办的道路救助基金垫付了部分急救费用。经过多次住院治疗,张某伤势逐渐好转。

     

    李某在EFG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王某在HIG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张某因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问题将李某、EFG保险公司、王某、HIG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同时,ABC保险公司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要求各被告赔付其垫付的医疗费用。

     

    法庭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势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张某身体三处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EFG保险公司和HIG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有责赔付和无责赔付的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超出部分由EFG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再不足部分由李某赔付。

     

    ABC保险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由EFG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足额支付。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其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过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再次,本案中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虽然对事故无责任,但因其停放在路边的机动车与张某的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且王某为其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中有无责任赔付限额,故而EFG保险公司和HIG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有责赔付和无责赔付的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超出部分由EFG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再不足部分由李某赔付。

     

    最后,为了便于解决纠纷,提高审判的效率,ABC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追偿的其用道路救助基金内垫付的医疗费本案一并处理,由EFG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足额支付。

     

    法律条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杲先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