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高龄老人立遗嘱需注意这几点,否则小心无效!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5-02-02 浏览量: 705
  •    案情回顾

     

       周某去世前立好遗嘱,《遗嘱》第二条载明:“周某自愿将房屋留给周某1(周某之子)……”除周某1以外,周某还有妻子吴某和养子周某2。

     

       后周某因病去世,发生遗产继承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发现,该遗嘱正文内容部分系打印,部分系手写,其中手写部分为原告周某1书写。

     

       案件结果4

     

        法院认为,该《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该《遗嘱》无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应写清楚财产具体信息和分配方案,自书遗嘱还需要亲笔写,不能打印(打印需有两名见证人),最后还要有遗嘱人的签名,写好日期,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都会影响遗嘱的效力。

     

       要让遗嘱有效,需注意以下几点:

    1.民事行为能力: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老人超过65岁,建议医院开具头脑清醒、神志清楚的诊断证明,以确保在立遗嘱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中的财产归属清楚。遗嘱财产不能涉及他人财产,老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

    3.如果老人能够自己可以写字,应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写好后妥善保管,告知信任的家人朋友以便日后执行。如果可以,也可将遗嘱进行公证。

    4.如果老人不识字或无法亲自书写,可以找人代写。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见证人也不能随便找,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能有利害关系。

    5.除此以外,也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立遗嘱,但需完善程序和内容,若有瑕疵,可能影响遗嘱的效力。如果情况紧急,也可以通过口头遗嘱的方式。

     

        律师寄语

        我国传统观念认为立遗嘱是不吉利的事,很少有老人会在身体康健时考虑遗嘱事宜,往往立遗嘱发生在老人高龄或病重之际,因此也给遗嘱效力带来了更多不确定性,可能出现内容无效、形式无效等风险,带来很多纠纷。

     

        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遗嘱都应具备内容和形式上的有效性,如果财产较多或家庭情况复杂,建议采取公证遗嘱的方式,或委托律师起草遗嘱,以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