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谬之千里。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5-01-07 浏览量: 627
  • 案情回顾

    A某向B某购买汽车,并通过微信向B某转账10000元作为购车订金(转账备注“订金”),后A某因故放弃购买该车,并告知B某要求其返还订金。B某称10000元是购车“定金”,拒绝返还。A某遂诉至法院,要求B某返还订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10000元属于订金,判决B某向A某返还该笔订金。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定金是指双方为了保证合同义务的履行,约定由一方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订金是在交易尚未完全达成的情况下,买房为了表达诚意,使卖方对交易有信心而先履行部分义务。

    定金和订金是合同中常见的两种预付款形式,但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功能:定金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性质,可以保证交易的完成,其通常需要双方明确的书面约定才能产生法律效力,适用定金罚则,即违约方不能退还定金,接受定金方若违约则需双倍返还。而订金不具备这样的法律后果,其更多的是作为一种预付款而存在,即具有抵充价款或者返还的作用,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价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严格来说,订金只是一种习惯用语,其可以基于口头约定或者没有特定的法律要求。因此,“订金”不等同“定金”,没有法律上的担保作用。

    本案中,双方在交易初期并未就10000元进行明确的意思表示,没有约定其具有担保合同实现的功能,亦没有就此进行书面约定,因此,案涉10000元不具有担保意义,不属于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张某先予支付的10000元相当于总价款的一部分,在交易失败时,路某应当全额返还。至于本次交易涉及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怎么承担,是另外的问题了,不在本案的认定范围。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一方主张为违约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