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空壳”企业拖欠货款不还,债权人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面对“空壳”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囧境,你以为拿回货款无望?不妨看看泽达律所下面的案例分析!
北京A公司与上海B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要求B公司向A公司支付赔偿款30万元。后查明被执行人B公司无房地产、无证券账户、无网络银行开户信息,某银行有存款0.42元,在其他全国性银行均无存款。目前,被执行人B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另查,B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5年4月8日,法定代表人为张某。A公司要求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张某认为B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非个人独资公司,自己只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此外,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张某未向法院提供B公司独立于自己财产的证据。
关于张某是否应当担责,如何担责的问题,双方产生争议。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对B公司应向A公司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假如B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则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投资人张某的个人财产。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而针对张某认为B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非个人独资公司。就算如此,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执行人B公司无财产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张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A公司申请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并对B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寄语
最近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在帮助企业办理账款清收业务以及大量执行案件时发现,如今拖欠款项的情况越来越多,甚至已成为常态,而作为企业或者债权人该如何高效的追回钱财成为“关键”,我们在此也提供一些建议供各位参考:
在合同签订前,企业就应该与法律顾问沟通并建立框架性的应收账款安全保障;在合同签订后,企业也应该有节奏、有策略地进行催收账款,从合同项目进度款开始,财务催款、律师函催款、律师沟通谈判、支付令、甚至起诉、查封、冻结,贯穿追债始终。
对企业来说,催收追债千万不可放松警惕,终结回款难问题还需要回归法律。毕竟,成功追回债款的,才是王者。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