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4年8月27日,姚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其中约定:A公司安排姚某从事行政人事岗位工作;姚某承诺给A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A公司可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2014年12月2日,姚某代表A公司签收了物业公司送达的园区停电通知,但其未将相应情况告知给A公司及有关员工,导致公司未能采取应对措施,造成了大量细胞因仪器断电死亡、超纯水仪电路板元件损坏。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姚某向A公司赔偿细胞损失和仪器损坏的修理费13 万余元。
姚某不同意A公司的请求,认为自己将停电通知放在了前台的桌子上已经完成了告知义务。而A公司认为姚某没有告知过公司停电事宜,未尽到行政管理义务,应当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A公司的部分诉请。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损失是否需要赔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给予劳动者一定的惩戒,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上诉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常见裁判依据。根据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员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缔约方,同时也是用人单位的一份子,应在工作过程中尽职尽责,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对于督促劳动者尽到勤勉注意义务,妥善履行自身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二、姚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
认定员工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当综合考量,一是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劳动者在行为时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是否有意识地防范了职业风险;二企业是对劳动者是否进行了培训,工作中是否制作了明确规章制度。
本案中,姚某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其工作岗位具有行政性质,负有行政管理职责,并且在入职时公司也对姚某进行了岗位培训,其对公司日常事务应当尽到积极管理职责。姚某作为公司行政人员,应当明知日常供电对公司项目的重要性,在接收到停电通知后,须及时将停电通知告知公司及相关员工。仅将停电通知放在前台足以证明姚某对停电事宜及相应的影响不够重视,因此法院认为姚某未尽到通知义务,其行为构成重大过失。
三、姚某需要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在确定劳动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和损失,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损害程度、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
本案中,法院综合以上因素,并且考虑到姚某主观没有恶意,事发后积极进行补救等情节,因此酌情判令姚某对A公司的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
律师寄语
当今社会,企业在用人过程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劳动者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甚至恶意维权的案例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权益。因此,如果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时,企业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同时企业应当做好事前防范工作,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岗位职责及履职过程中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赔偿责任条款、制定合法有效且可操作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培训等,避免企业利益受损无法追责。在此过程中,劳动者应和企业之间加强沟通与理解,以实现双赢的局面。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