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20年,黄某因投资需要向宋某借款17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5分,为保证上述借款能够按期收回,经商议,由A公司提供担保。实际上,宋某用于出借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来源于银行抵押贷款和同事筹措,该信息黄某与A公司都明知,尽管如此,A公司仍愿意为黄某提供担保。
借款期限届满后,宋某多次联系黄某、A公司还款,但黄某一直未予偿还,宋某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偿还借款及利息,A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黄某将170万元借款予以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A公司对黄某不能清偿部分的款项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宋某自述用于出借给黄某的款项来源于银行抵押贷款和同事筹措,说明宋某在签订案涉《借款协议》时存在有银行贷款未清偿,其用于出借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 违背公序良俗的。
因此,宋某与黄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即符合第一条,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黄某因案涉无效借贷行为从宋某处取得了170万元,应对该款予以返还。
黄某取得款项给宋某宋波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黄某应向宋某宋波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该损失应以案涉《借款协议》签订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二、A公司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条“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本案案涉借款合同主合同无效,作为保证担保的从合同亦属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过错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本案中,黄某和A公司明知宋某用于出借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来源于银行抵押贷款和同事筹措,仍向其借款并提供担保,对涉案借款合同亦存在一定过错,A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不超过返还部分三分之一的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寄语
借款合同无效后,担保人能否免责取决于担保人是否存在过错。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