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视角】重婚男因妻初婚违法不受保护而被改判无罪,法院赔偿11万?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4-11-30 浏览量: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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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封面新闻报道,泉州男子郑某当初明知黄某曾经冒名和他人领过结婚证且还有三个孩子,尽管如此,其仍愿意与黄某登记结婚。但婚后二人的感情出现裂痕,郑某选择主动向公安投案反映妻子黄某伪造户籍、重婚等行为。最终黄某、郑某二人均因重婚罪获刑六个月。

     

    但之后当地高院指定一审法院再审,该再审决定足以推翻原判决。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郑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依法予以纠正。法院因此还向郑某登报公开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其11万余元。

     

    泽达分析

     

    一、婚姻双方都构成重婚罪

     

    什么是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法律规定阐述了两种情形,也就意味着有两种主体能够构成,即,重婚罪的行为主体分为两种人

     

    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并且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夫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经过合法的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夫妻关系,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

     

    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后一种主体就其本身而言,并没有“重婚”,但从重婚关系的整体来看,这种主体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质上与重婚者的行为完全相同,故我国刑法明文规定这种主体构成重婚罪。

     

    在本案中,黄某为“重婚者”,郑某为“相婚者”,二人都是构成重婚罪的主体。因此,郑某在向公安机关举报妻子黄某的时候,其未曾想到自己竟也会因“重婚罪”而获刑六个月。

     

    二、郑某无罪原因分析

     

    本案改判的关键就在于,黄某初婚时是冒用别人的身份与前夫办理的结婚登记,这事实上并没有形成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且结婚登记证现后已被依法撤销。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黄某早前还生育了三个孩子,但她本人的真实身份相当于是“自由身”,郑某再与其结婚并未侵犯受重婚罪保护的法益也即我国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当然也就不构成犯罪。

     

    当然,黄某也不构成重婚罪。

     

    二、法院赔偿11万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者有权申请的赔偿项目包括人身自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其他直接损失的赔偿。针对刑事拘留导致的国家赔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人身自由赔偿金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国家应当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对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日子进行赔偿。因此,若公民因非法刑事拘留、超期羁押等情形导致人身自由受限,国家将依据拘留天数和平均工资进行补偿。

     

    2. 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在赔偿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损害的同时,应根据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抚慰金。

     

    3. 其他损失赔偿

     

    在刑事拘留过程中,因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公民个人财产损失,如工作机会、财产流失等,受害人也有权申请赔偿。

     

    本案中,郑某被限制人身自由184天,根据有关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终人民法院决定向郑支付赔偿金85088.96元。此外,郑某正常的家庭生活、人际关系和工作均因此受到影响,法院因此还支付了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重婚罪是一类既可以公诉,又可以自诉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也告诫各位,一定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觉得这类事情属于个人隐私不会受到处罚,夫妻之间最重要的就是互相忠实、互相坦诚,重婚不管是从道德,还是法律的角度,都是不对的,一定程度上,法律会主动介入惩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