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回顾
2023年9月,湖南一位学生家长在社交平台发文,称自己9岁的孩子在上学期间被学校男老师宋某用钢化玻璃制作的三角板打伤脑袋,该老师还隐瞒事实擅自带孩子在没有检查的情况下进行缝合。
家长表示事发两小时后自己才得到通知,那时孩子已在医院准备缝合伤口,直至院方要求实施缝合处理需家属签字时,校方才与受伤学生家属取得联系。后发现孩子受伤严重,医生在家属的坚持下对孩子进行了开颅手术,经过5个小时的手术后最终将被打碎的头骨和异物取出。该事件被曝光后,迅速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而今,该事件有了最新进展,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老师宋某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热点分析
对于此事,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9月11日,在该热点事件被最初曝光时就已进行过初步分析,最终得出两个结论,与现法院的判决基本符合。
其一是教师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最高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其二就是宋某或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一、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属伤害行为。
就伤害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三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死亡,是指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生命丧失的伤害。致人伤害达轻伤以上,就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关于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教师宋某将半截三角尺扔向学生,砸中学生额头,致其重伤、九级伤残,属于十分严重的情节,应当在三至十年中选择刑期。而最终法院选择判处其五年刑期,是基于宋某有自首等从轻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二、工作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除此之外,202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负责人在答记者问里有提到,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其中“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主要是指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工作、服务对象,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单位或组织,以及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工作便利的相关机构或工作岗位。
在本案中,宋某作为教师,明知自己负有保护学生安全的义务,还执意对学生实施暴力行为,不仅直接侵犯学生的基本权利,还严重违反教育伦理与法律规范,影响十分恶劣,因此法院才判处其终身不得再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泽达观点
教师作为学生成长的引导者和保护者,其本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被严重背弃,但如今,教师伤害学生的事件却被频频曝出,这种暴力行为不仅给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伤害,还严重破坏了师生之间应有的信任和尊重关系,其中也暴露出当前教育压力和社会问题的复杂性。
为解决这一难题,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教师的职业监管,推行透明的考核机制,对于伤害学生的行为严肃追责,以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的公正;而学校方,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理暴力事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教师伤害学生的事件发生,为学生创造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