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民间借贷中,借条前后变更如何影响利息及保证责任?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4-11-12 浏览量: 591

  • 案例回顾

     

    刘某与王某是朋友关系,因投资需要,刘某于2019年11月15日向王某借款25000元用于周转,借条未约定利息,约定年底付清”,刘某的妻子徐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而后徐某前后为丈夫向王某还款10000元,剩余15000元未归还。2022年,刘某在上述借条上补签“利息2分”,并在“年底付清”前补添“2023年”,之后刘某陆续向王某微信转账2000元用于还款,但截至目前仍有13000元未归还。

     

    2024年7月10日,王某诉至本院,要求刘某偿还剩余欠款及利息,并要求徐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借款1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暂算至2023年12月31日为2560元,之后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2%,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徐某对刘某的上述债务,在13000元的范围内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借条是否约定利息,有何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利息。

     

    这也就意味着,主张利息的前提必须在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包括利息的计算方式、利率等,如果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利息,不能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

     

    本案中,刘某向王某出具借条借款时,双方并未在借条上载明借款利息,原告王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口头约定有借款利息,故应视为借款无利息。之后,刘某在借条上添加“利息2分”,即双方对借款重新约定利息,故应自刘某在借条上添加利息时,开始计算借款利息。

     

    对于被告徐某偿还的两笔款项,均发生在原告王某和被告刘某约定借款利息之前,故均应抵充借款本金。被告刘某于2023年偿还的2000元,发生在约定利息之后,且未超过借款利息数额,均应抵充借款利息。

     

    综上,截至2023年12月31日,被告刘某有剩余未还的借款本金为15000元、借款利息为2560元(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2%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扣除已经偿还的2000元)。

     

    二、徐某应承担何种担保责任?

     

    首先,《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因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并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应为一般担保,承担一般担保责任。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时,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后期刘某有和王某协商增加借款利息,未经担保人徐某的书面同意,故徐某对增加借款利息后债务加重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债务加重部分,一是借款利息,徐某不承担担保责任;二是对于刘某有已经偿还的2000元,原本可以扣减借款本金,但因刘某和王某协商增加了借款利息而未能作为借款本金扣减,这显然也扩大了担保人的责任风险,超出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真实意思范围,故刘某2023年支付的2000元应在徐某承担担保责任范围内予以扣减,即徐某仅对剩余的13000元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寄语

     

    主债权债务合同变更后,原由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范围可能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加大保证人的责任,这于保证人而言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法律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时需要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书面同意,意味着他愿意为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提供保证。否则,在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规定是《民法典》新添加添加的内容,其改变了担保法第二十四条中“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更加符合维护保证人利益的原则。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也提醒各位,当面对提供担保的请求时,要明确自己的担保责任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并慎重考虑其中的风险,为他人提供担保风险很大,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