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近年来,随着“网课”的迅速发展,未成年人有更多机会接触手机或电脑,其在网络上的消费行为也逐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涉及网络游戏、直播打赏等虚拟商品和服务,往往导致未成年人在短时间内进行高额充值,给家庭经济带来沉重负担,对此法院会如何认定?
2. 案情回顾
刘某因视力差不方便使用手机付款,为便于日常交易,便告知了儿子池某支付密码。后又因上网课的需要,刘某允许池某使用电脑,偶尔周末也允许其适度玩游戏。但没想到年仅10岁的池某过于沉迷某游戏想要进行“充值”。
为避免被察觉,池某通常在周末的深夜进行充值,尽管已经谨慎到充值后就立即将交易记录删除,刘某却还是发现近期银行卡有异常,便及时冻结并查询了交易记录,发现竟存在数十笔游戏充值,共计13728元。
经多次询问后,池某承认其偷用刘某的身份证注册游戏账号,并用微信所绑定的银行卡进行游戏充值。此后刘某多次联系游戏公司的客服申请退款均被拒绝,便诉至法院。
3.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游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刘某返还池某充值的13728元,同时法院也对池某父母未妥善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予以严厉批评。
4. 泽达分析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其一,是否能证明身份认证及游戏充值行为是池某所为。虽然在网络交易中一般认定账户注册认证主体即为账号的实际使用者,但现实中确实存在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账号的情形,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账号所为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案中,结合各项证据、陈述,尤其是池某能够当庭熟练登录游戏进行各项操作、对游戏的内容能够给予详细生动的描述、对其使用母亲的身份信息注册账号并充值等能进行合理可信的解释说明、池某母亲的职业及年龄等情况综合来看,涉案账户充值行为由池某所为具有“高度盖然性”。故法院认定池某为涉案充值网络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主体。
其二,刘某能否要求游戏公司返还已充值进游戏的款项13728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池某充值时年仅10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涉案充值金额单日累计均在百元以上,多笔单日累计充值高达千元以上,已超过一个十余岁未成年人正常的消费水平,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而其母亲刘某在发现池某的行为后要求游戏公司返还款项,已经明确表示了对于池某的充值行为不予追认。在此情况下,池某向涉案账号充值,与游戏公司形成的网络服务合同应认定无效,游戏公司负有返还交易款项的义务。故对于刘某要求返还涉案充值款项的诉讼请求,法院才予以支持。
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等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照护和教育,防范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不相适应的消费活动。本案中,虽然法院支持了刘某要求退款的诉讼请求,但对于其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原告充值玩游戏的情况,属于未妥善履行监护职责,法院提出严厉批评。
5. 律师寄语
对于未成年人网络充值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不仅是法律界,社会各界也应给予高度关注。作为家长,要加强对子女网络使用的监管,教育子女正确理解金钱的价值,合理安排消费。同时,平台方也应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建立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只有家庭、企业和社会等多方面共同努力,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才能有效防范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问题,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
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