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司法实践中,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关于哪些财物属于彩礼、彩礼该不该返还的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予以规范,一起看下面的案例...
李某与王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后相处一段时间发现兴趣爱好一致,便很快举行了订婚仪式,为喜上加喜,订婚仪式的时间还特意选在了“情人节”当日。为表露诚意,李某及其父母不仅给付给女方王某18.8万的彩礼,还买了苹果手机、耳机、电脑等其他数码产品“赠与”女方,此类产品价值亦共计数万元。
但李某和王某的感情之路并非一帆风顺,相处期间不断发生纠纷,最终双方在结婚前果断选择了分手。男方李某及其家人要求女方将18.8万的彩礼以及当初赠送的数码产品悉数返还,但王某却表示,彩礼愿意归还,不过数码产品是在情人节时男方为表心意赠送的一般性礼物,不应作为彩礼一并归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数码产品的价值已超出联络双方感情的所谓“情人节”的日常性消费水平,且是在订婚仪式这种场合中,明显具有“结婚”的目的性,所以应当认定其性质为彩礼。
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上述需要注意三个重点,即“特殊纪念意义”“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价值不大”。
1、特殊纪念意义:尽管李某给付数码产品的行为发生在情人节、订婚仪式这种属于特殊纪念意义的时间点,按理说不能归类为“彩礼”的范畴。但此处的“特殊纪念意义时点”只是结合现代社会男女交往普遍情况,给出的司法实务中判断财物给付目的的辅助标准,适用时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认定财物性质,不可机械理解。
2、表达或者增进感情:按照当地的习俗来看,订婚仪式上一般都需要支付礼金、收拾、车辆或者其他等价值的财物,李某给付的数码产品应当属于其中,且李某明显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不是为了一般的维系感情。
3、价值不大:根据司法解释来看,只有“价值不大”的财物才不属于彩礼。如何判断价值,需要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当事人收入情况、消费能力等综合把握,对于超出正常人际交往范畴的财物,应认定为彩礼。本案中,李某赠送的苹果手机、耳机、电脑等其他数码产品总价值已经上万元,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已经属于“价值较大”的财物。
综合上述几点,法院最终认定上述财物的性质为“彩礼”,而不是一般的“赠与”(彩礼一般都可以选择返还,只是涉及返还金额多少的问题,但如果是为维系恋爱感情的一般性小额支出,则一般不能再要回)。
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李某和王某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法院依法支持了李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
笔者寄语
彩礼是中国传统婚俗中一个重要环节,新郎向新娘家送的礼金或者礼物,代表着男方对女方的尊重以及对家庭的承诺。“你商我量”地谈彩礼,在一定程度上是两个家庭间互敬互爱、相互认同的表现,也是夫妻相互疼惜、相互付出和信守承诺的相处之道。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彩礼”的意义越来越扭曲,不仅不利于和谐生活,还容易引起诸多矛盾,需要各位理性看待。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
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