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离婚引发的争夺子女抚养权的矛盾往往比较突出,如何在父母双方都希望获得抚养权的情况下,既保障子女的最大利益,又平衡父母双方的权利,是法院和当事人需要共同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
2、案情回顾
张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便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女。本以为有了孩子后,双方感情会更加和睦,但夫妻二人却为日常琐碎之事烦忧不堪,最终还是因长期的矛盾积累导致感情破裂,最终离婚。
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分配没有争议,但对女儿抚养权的问题未协商一致,李某只好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某认为作为母亲十月怀胎不易,且自己身为教师,能够为女儿以后的成长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张某却认为自己收入更高,家庭条件优渥,可以为女儿提供更好的物质条件。因此双方争执不休。
3、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女儿由张某与李某“轮流抚养”,李某抚养至六周岁后再由张某抚养。但二审法院却改判女儿由母亲李某一人抚养,张某享有探视权。
4、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中,法院查明张某与李某在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环境等抚养子女的条件相当。
从性别的角度来看,未成年的女孩由母亲照料更为方便;从年龄的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应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且就实际来看,张某因工作需要常年出差在外,无法很好顾及家庭,而李某从事教师职业较为稳定且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所以二审法院综合以上因素,最终认定女儿的抚养权应当判归母亲李某。
那为何不能按照一审的判决,规定由父母轮流抚养呢?
一审判决认定女儿六岁前后分别由父母轮流抚养似乎更能照顾到“父母的感受”,但实际却忽略了“女儿的感受”。
就实际而言,若六岁后再变更抚养权,将改变女儿长期居住的熟悉环境,势必会严重影响其生活状态,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就程序而言,“轮流抚养”只能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法院不能够直接认定,而显然,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并未就“轮流抚养”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主动认定女儿由父母“轮流抚养”的判决不仅不合情理,也不合法律。
5、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律师寄语
“轮流抚养”的方式,我国目前仅允许双方协议约定,这主要是因为轮流抚养适用较一方抚养要复杂得多,具有多重不确定因素,不同性别、年龄、家庭环境、经济状况等导致子女对父或母的需求是不同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协调、配合。
本案所反映的“轮流抚养”虽然在理论上可能是一个平衡双方利益的解决方案,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很多问题。因此,也提醒各位当事人,在抚养权争议中切勿盲目坚持所谓的“平等”,而应以子女的福祉为首要考虑,以实际行动关爱和陪伴子女的成长。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
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