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离婚后难以负担孩子成长花销,能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吗?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4-08-30 浏览量: 1384

  • 一、引言


    随着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养育孩子所需要的花费也随之增加,此时,离婚当时约定的另一方需给付的抚养费就难以再全面覆盖,是否后续能再要求增加?哪些需求才可以得到法院认可?

     

    二、案情回顾


     

    周某(男)和郭某(女)原是夫妻关系,结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因感情破裂便在女儿10岁时离了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母亲郭某抚养,周某需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四年后,随着女儿年纪的增加,学习也越来越吃力,郭某便为其找了家庭教师进行辅导,此外还为女儿报名了钢琴、舞蹈等兴趣班,以及外出参加学生夏令营和旅游,为此花了很多钱。

     

    郭某认为,周某支付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女儿的日常需求,综合周某的月收入,便与其协商,要求周某将抚养费每月增长至其工资的20%,也即4000元。

     

    周某表示愿意为培育女儿有所付出,但觉得数额太高无法接受,双方产生分歧。于是,郭某将周某起诉至法院。


     

    三、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随着年龄的增长,孩子的日常消费确有增加,因此酌情判决周某将抚养费提升至每月2500元。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离婚解除的是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但父母子女之间的血脉关系是无法解除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因离婚而发生改变。离婚后,父母仍需积极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定期给予抚养费

     

    关于抚养数额的确定,应根据子女的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量。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其次,抚养费包括公立性、基本性的生活性支出,公立教育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一般疾病的医疗费支出。如果是参加课外辅导班、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或者非必要的课外拓展教育,例如出国游学、国际夏令营等,这些不是接受正常普通教育所必需的,不能要求不直接抚养方进行承担。

     

    最后还需要强调的是,抚养费一般需支付到子女满18周岁,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五、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六、笔者寄语

     

    总的来说,抚养费的数额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和实际需要的变化以及父母经济能力的变化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如遇到物价上涨、子女生病等正常原因导致抚养费入不敷出的情况,完全可以要求父亲或母亲增加抚养费。

     

    当然,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也向各位父母提个真诚的建议,如果在能力允许的范围内,不妨大度一些,自觉给子女增加抚养费以丰富其业余生活,开阔眼界。毕竟童年只有一次,且往往如白驹过隙,转瞬即逝,这样做也能多少弥补一些作为离异家庭,长期不能陪伴子女身边的遗憾。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

     

    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