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虚假诉讼罪”作为司法诚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打击利用司法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近年来,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案件屡见不鲜,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还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诚信。
二、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素无债权债务关系,但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李某串通,虚构了一笔1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并签订了虚假的以物抵债协议。随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债务”,并请求法院确认以物抵债协议的合法性。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密切配合,提供了虚假的证据,企图通过法院判决来实现非法利益。
三、案件结果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发现双方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有多处不合理之处,经过深入调查,最终认定王某与李某存在虚假诉讼行为。二人最终被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四、泽达分析
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核心行为要件是“捏造事实”和“提起民事诉讼”。
“捏造事实”包括行为人自己捏造事实和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利用自己捏造的事实和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就本案而言,王某和李某的行为显然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从主观方面来看,王某和李某主观上具有捏造事实、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故意,目的在于通过司法程序实现非法利益。这种主观恶性是构成虚假诉讼罪的重要因素。
从客观方面来看,王某和李某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实际导致了司法机关对该案件的审理,严重干扰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虚假诉讼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其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一旦虚假诉讼得逞,不仅损害社会诚信,还会导致司法体系内部的混乱。因此,必须对此类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五、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六、律师寄语
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挑战,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破坏,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杜绝参与或帮助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司法机关在面对虚假诉讼时应当高度警惕,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确保司法公正与社会诚信。
此外,广大民众在日常生活中也应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因法律知识的欠缺而被卷入虚假诉讼的漩涡。若发现他人有虚假诉讼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
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