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二手车交易中,车辆过户手续往往是买卖双方最容易忽视的环节,尤其是在交易完成后,若车辆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车辆仍登记在原车主名下,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便成为具有争议的问题。
二、案情回顾
张某将自己的摩托车以二手车交易的方式卖给了李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李某支付车款后,摩托车即归李某所有。但由于各种原因,李某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摩托车的登记信息仍显示张某为车主。
车辆易主后不久,李某驾驶该摩托车与王某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起诉要求张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张某作为名义上的车主,也需对该事故承担责任。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了王某对摩托车名义上的车主——张某的赔偿请求,认定张某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另外,李某作为该摩托车的实际控制人,因其自身过错未投保交强险,需对王某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对于超出部分,则根据过错程度认定王某承担15%的损失,李某承担85%。
四、泽达分析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车辆的所有权转移应依据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判定,而不仅仅依据车辆的登记信息。
1、车辆所有权的认定:动产物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准,即在车辆交付后,所有权便发生转移。因此,即便车辆的登记信息仍显示原车主的名字,只要车辆已经实际交付给买方,那么车辆的实际所有权就应归买方所有。
2、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即实际驾驶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虽然车辆未过户,但车辆的实际使用者李某是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3、机动车登记制度的性质:机动车的登记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只是车辆管理的方式之一,登记本身并不必然等同于车辆所有权的归属。在车辆买卖关系中,实际占有、使用和支配权的转移,才是认定责任主体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车辆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车辆也交付给李某使用,虽然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但并不影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李某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理应承担事故责任,而原车主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律师寄语
根据物权的一般原理,机动车作为一种动产,其在转让完成后所有权也相应发生了转移,不过根据我国对于机动车的相关管理规定,机动车在转让后是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过户”。
然而实践中出于节省费用、机动车限购等多种原因,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将机动车进行了转让并交付,机动车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但双方并未去办理转移登记,即“未过户”,这无形中就导致出现了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尽管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原车主不承担实际责任,但处理相关纠纷的过程可能会耗费时间和精力,带来不必要的争议与麻烦。
所以建议您,如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过户,双方应就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并妥善保存车辆买卖的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
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