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析案】未按公司要求转发朋友圈被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这么判!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4-08-20 浏览量: 1405
  •    引言:

       

     近年来,职工的朋友圈已是企业宣传的“必争之地”,各行各业逐渐兴起“朋友圈考核”之风,以致劳动者在工作中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遵从指示便要牺牲个人生活空间,拒绝服从将面临罚款、解雇的风险。由此引发了企业依据“朋友圈考核”不合格为由对职工进行罚款或是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讼案件,对此,诉讼中是如何认定呢?

     

     案情回顾:


     陈某是某妇产医院的一名员工,担任该医院驾驶员,陈某与某妇产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11月至2022年10月。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间,因陈某未在朋友圈转发推送某妇产医院的微信链接,某妇产医院每月扣除陈某工资200元,共计扣除10000元。2021年8月30日,某妇产医院向陈某出具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单,载明其违反了《某妇产医院关于常规开展全员微信链接推荐活动的通知》相关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收到该通知后,便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判决结果:


         此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认定该妇产医院属于违法解除,判决某妇产医院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809.6元。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实际是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与职工私生活安宁权之间的冲突。如何认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是审理该类案件的重点。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现某妇产医院并未举证证明《某妇产医院关于常规开展全员微信链接推荐活动的通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包括陈某在内的员工进行了公示或告知,其基于该规章制度减少陈某的劳动报酬,并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不具有合法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律师寄语:

     

    公司在管理员工时应以管理制度为准,若管理制度中并未载明相关要求,则不可仅以通知的形式来要求员工,更不可以此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若修改管理制度则需召开全体员工大会或员工代表会议的方式来实现,这样才会得到仲裁委、法院的认可。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

     

    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