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析案】擅自使用私家车跑网约车,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能拒赔!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4-08-19 浏览量: 1490

  • 案例回顾:

     

    刘某驾驶自己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营运已三年,但未告知保险公司。某日,刘某拉完客人回家,并线驶出公路时,与同向行驶黄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刮蹭,造成黄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黄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系其本人所有,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以刘某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为由拒赔,黄某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赔偿黄某8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黄某3000元。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刘某将非营运车辆用于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改变了车辆原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使用风险,实体上符合保险免责约定的事项。

     

    刘某与保险公司采取电子投保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电子保单的订立以保险公司发送保险条款、免责声明等信息为前提,投保人收到链接并阅读内容后以验证回复方式进行确认,视为对保险条款的认可,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免责条款告知和提示义务,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寄语: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合同》中有相应的规定,并会以加粗加黑的方式进行提示、说明,私家车跑网约车,改变了车辆原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使用风险,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

     

    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彭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