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张某是退休教师,生前与侄子李某关系密切,因此其多次表示将自己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赠与给李某,甚至还与李某签订了赠与合同。
尽管签了合同,张某却因重病入院导致后续却无法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表示理解,也未催促。但不幸的是,张某最终突发心脏病,不治身亡。张某的子女出面,要求继承父亲遗产,其中就包括该套房产,但李某却称该房屋张某生前已经明确说明要赠与自己,并拿出了赠与合同和当初的录音,要求张某的子女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某的子女却声称,当初张某是老糊涂神志不清,合同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应当属于无效,且就算有效,现在房产并没有真正过户,所有权未转移,自己作为张某的继承人也可以主张撤销赠与。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诉诸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行为中的“任意撤销权”仅限于赠与人本人,不包括继承人,因此要求张某的子女配合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泽达分析
基于本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来源于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其目的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
因任意撤销权依赠与人之意思表示,如无一定的条件限制,则赠与合同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对受赠人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民法典》还规定任意撤销权的行使需受到一定限制,主要包括:
1.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因为这类赠与合同具有重要社会意义或道德义务,允许随意撤销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伤害。
2.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对于动产,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就本案而言,从谈话录音内容来看,张某作为教师具有一定的学识,因此其逻辑紧密,问答连贯,录音中能听出来其神智清楚,明白自己行为的意义,再与赠与合同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张某生前多次表示将房屋赠与李某属实,合同首先是有效的。
但是需要注意,“任意撤销权”为形成权,是行为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一个人的意思表示具有专属性,除非根据法定或约定的授权,否则其他人不能代替他人进行意思表示。所以,行使权利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本人,不包括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
因此张某的子女并不能代替张某行使任意撤销权。
笔者寄语
实际上,除了“任意撤销权”之外,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法定撤销权”,其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导致赠与合同失效,权利义务解除,所有权不变,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可能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即使赠与物的物权已转移。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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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