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王某和张某是多年的老朋友,二人在酒桌上应酬时,王某忽然某银行打来的电话,称其信用良好可贷出一笔款项,张某得知后,就暗戳戳找各种理由想让王某向银行贷款后再把钱转借给自己。
为顾及朋友面子,王某便从银行贷款了165万元又转贷给了张某,因关系要好,双方未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而是仅口头约定借贷期限为24期,本息共计186万元左右。
可张某仅按期还了8个月后便一直拖延,王某愤怒找上门沟通,张某这才打算继续还款,于是双方补签了借款合同。但一个月后,张某直接人去楼空,再难找寻,王某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剩余借款与利息。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王二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王某仅有权要求张某偿还剩余本金及资金占用费,但对利息部分不支持。
泽达分析
一、从民法的角度解读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向银行贷款再借给别人是无效的,其后果一般会产生以下几种情况: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所以借款人此时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向出借人返还取得的钱款;因合同无效便导致约定的利息部分也随之无效,对于已经收取的借款利息可能会冲抵本金,后续未收取的借款利息出借人也无权继续主张;此外,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公平责任等多种因素,综合认定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
二、从刑法的角度解读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对高利转贷罪作出了规定,即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
首先,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其次,出借人如果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收得借款人利息除去向金融机构支付利息后所得部分高于10万元,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
最后,高利转贷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笔者寄语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出借人也可能面临因无法收回借款导致逾期而被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借给他人钱财要量力而行,避免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必须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要贪图小利走上放高利贷的违法之路,不能因贪图一时之利而触碰法律红线。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