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据媒体报道,李某出生在贵阳的普通家庭,因父母相继因病离世,在10岁时成了孤儿,幸运的是几年后被一对七旬夫妇“收养”,李某称两位老者为爷爷奶奶,并以孙子的身份入了户口,当时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2021年,爷爷和奶奶相继去世,李某仍一直住在此前和两位老人共同生活的房屋里。但2022年,这对老人的亲生女儿突然出现,要求李某赶紧搬出去。
想到自己在这个家生活了那么久,曾和爷爷、奶奶如亲人一般,李某难以接受。
原来,尽管李某和爷爷奶奶生活了16年之久,并且一直被视为家庭的一员,但由于种种原因,二老并没有为李某办理正式的收养登记手续,直到其相继去世,李某才发现自己没有合法的继承权。
法院最终认为,由于李某与爷爷奶奶之间并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因此两者之间的法律上的收养关系无法成立。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扶养的继子女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被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前提是这些关系必须合法、有效。
因此,李某并不具备合法的继承权,无法依法继承二老的遗产。
一、收养登记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具体来说,收养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从法律角度来看,只有经过登记的收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具有效力。
二、遗产继承
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应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李某与爷爷奶奶的收养关系发生在《收养法》(现已被民法典囊括)施行期间,按规定,收养关系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李某未提交相关登记材料,所以,其收养关系因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不成立。按遗产继承顺序等规定,李某在法律上并不具备遗产继承人资格,不享有合法继承权。
三、法律上的公平与正义
从情理上来说,李某已经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了16年,具有深厚的感情和依赖。然而,法律强调形式要件和程序正义,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在本案中,尽管情理上站在李某一边,但法律上因未办理正式收养登记而导致其丧失继承权,这体现了法律制度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但同时,该案也反映出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一些法律执行困境。虽然很多家庭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收养登记,但实际上对孩子进行了长时间的抚养和教育,一旦发生类似继承纠纷,这些家庭面临的法律障碍显得尤为突出。因此,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平衡情理和法理,如何改善和简化收养登记程序,成为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笔者寄语
上述案例能清晰反映出法律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也反映出一些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与情理脱节的问题。在此,笔者希望以下几点能够引起各位重视:
及时办理收养登记:对于收养孩子的家庭,务必及时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使收养关系获得法律认可。这不仅是对收养孩子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家庭成员间关系的法律确认。
增强法律意识:现代社会中,每个公民都应当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了解与自身生活相关的法律规定。尤其在涉及重大事项如收养、继承等问题时,更需谨慎对待,避免因缺乏法律知识而陷入困境。
完善法律制度:建议相关部门在特殊情况下,考虑给予一定的法律救济途径,确保实际抚养关系能够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情理与法理的平衡:法律在实现公正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中的情理因素,合理调整和解释法律条文,以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与正义。
总而言之,法律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更应当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屏障,每一个人都应当尊重法律,同时也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表现。希望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对法律重要性的关注,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