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析案】不满按摩店服务,能否要回卡内已充值的余额?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4-05-02 浏览量: 611
  •   张某在A按摩店办理了VIP会员卡,充值一万元,A按摩店承诺会员消费享受8折优惠。2022年10月20日,张某到店按摩,觉得最近几次消费时按摩店管理混乱、预约到店仍需长时间等待、技师更换导致推拿服务质量下降,于是要求解约并退还卡内余额3200元。


      A按摩店称,张某在正常收费的基础上享受会员折扣优惠,如果按照原价收费,卡内余额早就消费完了,不同意退费。A按摩店表示,以后张某到店消费可以优先安排,并愿意赠送2次推拿服务,张某不同意。

    双方不欢而散,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张某承担卡内余额30%的违约赔偿责任。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张某办理了会员卡并进行充值,所享受的会员折扣优惠不应因退卡解约而消失。张某主张解除合同的事由尚未达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另外,A按摩店承诺后续可优先接待张某并赠送项目作为补偿,张某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成立。按摩服务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需要接受服务一方的配合,A按摩店无法强迫张某接受服务。张某明确表明不愿意再接受A按摩店提供的服务,导致涉案合同失去了继续履行的基础,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可予以解除。综上,法院酌情确定小陈承担卡内剩余金额30%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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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杲先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