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骑自行车不慎摔倒致头部及全身多处外伤,经路人拨打急救电话被送往A医院治疗,几个月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此期间,其一直在该医院接受治疗,欠下医药费30余万元。经查,李某在多家银行共有存款17万余元。
为主张债权,医院该将当地区民政局、区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及银行(第三人)诉至法院。经查证,未发现李某有继承人,后法院向外发布公告,截至判决作出之日,无李某的继承人向法院申报。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依法指定由当地区民政局担任李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经穷尽方式调查,无法查询到李某有继承人,依法指定由当地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李某所负债务应由该区民政局负责处理,第三人银行应当协助民政局处理李某所负的债务。为提高债权实现的效率,应由第三人银行将李某的存款支付给原告,用以偿还债务。
总的来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新设遗产管理人制度,将遗产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利益加以同等保护。该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有效解决了涉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中的诉讼担当问题。
泽达寄语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遗产数量及种类逐渐增多,围绕遗产的保管、分配等产生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随时都面临着被侵吞与毁坏的危险。因此,要想妥善保管遗产,公平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必须确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
这也正是遗产管理人制度建立的初衷。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也对遗产管理人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了规定,赋予了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但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未予明确。
实践中,通常认为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属于利害关系人范畴。但对于现实中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形下,除债权人以外,其他民事主体能否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则存在争议。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