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李某做生意失败,数年来欠下巨额债务难以偿还,被多个债权人起诉,而后李某名下房产等财产均被法院查封,并张贴了执行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公告及封条等。
但李某为逃避履行法律义务,明知其房屋已被法院查封,还隐瞒真实情况,将其卖给不知情的王某,双方还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王某全款支付了50万元后,李某便将房产证也交给了王某。李某获取该笔钱后,擅自用于履行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致使法院生效裁定无法执行。
且直到法院准备对该房产启动司法拍卖程序时,王某才得知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但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处置查封的房产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向法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李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泽达分析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是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而对其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将为您做详细解读。
一、查封:是指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车辆、设备等不动产或者重大动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使其不能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查封期间,这些财产仍然在被执行人的名下,但被执行人不能自由处置这些财产。
二、扣押:是指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现金、证券、存款、贵重物品等动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使其不能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扣押期间,这些财产被法院或者指定的第三方保管。
三、冻结:主要是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冻结期间,这些资产不能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被执行人不能自由支配这些资产。
以上三种措施都是为了保障法院的判决得以执行,确保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实现。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还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因此如果被执行人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仍然擅自处置,就构成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会受到刑法的严惩。
笔者寄语
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些被执行人或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事实逃避法院裁判确定的义务,甚或非法处置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种逃避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我国司法裁判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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