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执行,拟“假离婚协议”提出执行异议,可行吗?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4-04-09 浏览量: 529
  • 案例回顾

     

    王某和李某原系夫妻关系,某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协议离婚。

     

    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某又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的离婚协议书,请求排除对某名下房屋的强制执行。但法院查明,该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与双方在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存档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不一致

     

    因此,王某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妨害正常民事诉讼秩序,涉嫌虚假诉讼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案外人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王某处以3万元的罚款。

     

    泽达分析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罪中的诉讼限定为民事诉讼,这里的民事诉讼,指的是完整的民事诉讼流程,包括起诉、立案、开庭、审判、审判监督、执行等程序。

     

    除了以上内容,利用伪造的判决书、公证文书、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在本质上也是对法院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种破坏,同样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按照虚假诉讼行为论处,就如本案中的王某的行为

     

    本案中,某故意提供虚假的离婚协议书,虚构案件事实,意图排除对其原配偶某名下房屋的强制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在审查高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时,并未轻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而是向有关机关调取其保存的资料,最终认定某存在提供虚假证据、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行为,对其进行司法处罚,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王某在最终只是被给予了罚款的处罚,但其实严重的情况下,王某还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将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假诉讼的行为一方面会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会误导法院,导致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破坏公众对法律和司法系统的信任,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具有可罚性。

     

    笔者寄语

     

    可在实务中,就算王某真的有真实的“离婚协议”,但其能否基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排除强制执行,也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因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应以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为限,不应指向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基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过户请求权直接指向夫妻共同财产本身,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请求权具有优先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排除强制执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办理过户登记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仅凭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配偶的基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过户请求权也是债权请求权,其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请求权是平等的,不具有优先性。

     

    需要说明的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公平合理性是否惹人怀疑,也是造成上述两种不同观点的原因。因此,现有证据虽不能证明确实存在利用离婚析产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但能让人产生合理怀疑的,也可能有利于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