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已故配偶的工龄购买的公房,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4-01-12 浏览量: 473
  • 基本案情:

    贺某与赵某为夫妻关系,赵某1为赵某和贺某的养子,为赵某弟弟的孩子,赵某于1995年11月12日去世,次年注销户口,赵某去世前未留遗嘱。赵某于1989年承租了单位一套公房,赵某去世后,贺某利用赵某的工龄按照关于向职工出售共有住宅楼房的相关政策,以成本价扣除了赵某的工龄折算等优惠后,购买了涉案房屋。2013年8月19日贺某将案涉房屋通过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方式赠予了外甥女张某,2022年6月12日,张某以534万元的价格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了吴某。贺某在购房案涉房屋时,使用了赵某的工龄折算利益,因此折合赵某获得的政策性福利对应的财产个人部分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审理结果:

    涉案房屋系贺某在赵某死亡后购买,登记在贺某名下,系贺某的个人财产。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法律分析: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笔者寄语:

        由购买承租房所引发的纠纷已经屡见不鲜,对于夫妻一方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享受优惠价格购买的公房,由于在购买公房时,配偶已经去世,所以购买的公房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确实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龄且也因为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龄才享受了优惠价,因此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