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家暴,又分居,只因另一半是残疾人就两次不准离婚?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4-01-11 浏览量: 469
  • 案情回顾:

    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举办婚礼,2020年在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却发现二人在生活习惯和性格上有很大的差异原告声称,被告不但有赌博恶习,还经常实施家暴,曾用菜刀将左手手腕割伤,亦用大门锁击打头部,导致—直生活在惶恐之中,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应当被认为确已破裂。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但法院最终判决不准离婚。该判决生效后,双方持续分居,互不联系,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原告便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重新起诉后,法院经审理仍未准许双方离婚,驳回了原告吕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虽以被告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也无法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或者有实施家庭暴力,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等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出离婚,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既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家暴,离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分居也不满一年。

    另外被告婚后工作受伤丧失劳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鉴于被告患病尚在康复期间,更需要原告的关爱和照顾,考虑实际情况,也本着维护残疾人合法的最大利益的原则,认为本案不宜判决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笔者寄语:

    本案系真实案例分享,且较为典型,其中有几个法律问题值得解析。

    首先,虽然家暴属于“感情破裂”,是法院应当准许离婚的情形之一,但因家暴行为通常是发生在家庭内部中,较为隐蔽难被发现,亦难取证。所以如果缺乏刻意的“取证意识”,受害方是很难进行举证的,这也就导致法院难以认定家暴行为的成立,导致“离婚难”。

    其次,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也是法院应当准许离婚的情形之一,但其中有三个硬性因素,分居必须是因为感性不和导致的,不能是因为工作或者求医等其他因素;且分居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分居,“同屋不同床”或者“同房不同屋”都很难认定;再就是必须满两年,时间是必须的要素,而为了证明已满两年也需要有足够的证据予以支撑。因此想要起诉离婚,证据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最后,本案中还值得讨论的是,法院认为因被告患病尚在康复期间,更需要关爱和照顾,考虑实际情况,也本着维护残疾人合法的最大利益的原则,遂不同意二人离婚,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残疾人权益的保障 ,在婚姻关系中亦是如此。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或者有实施家庭暴力,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等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出离婚,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