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购买房产登记为按份共有,离婚时如何分割?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3-12-26 浏览量: 443
  • 案件回顾

    阿宝和桃瑛于2020年3月相识后1212日登记结婚,婚后经常吵架,自2021年7月分居至今,双方婚后购买京1号房屋一幢,2020年1111日签订《购房合同》,购房人为阿宝和桃瑛。房屋总价50万,首付款是30万,贷款20万,房贷于2023年12月12日还完,2022年办理房产证。房产证上备注“双方按份共有:阿宝占有份额90%,桃瑛占有份额10%。”现桃瑛请求离婚并平均分割此房屋。

     

    审理结果

    一审、二审判决阿宝和桃瑛离婚。京西1号房屋归阿宝所有,阿宝给付桃瑛25万。

    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财产部分。京1号房屋归阿宝,阿宝给付桃瑛房款的10%即5万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据此一审二审审理认为夫妻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于不动产登记时的按份约定,系为办理产权证书所,不属于夫妻书面约定财产的必要条件因此,本案不能认定阿宝和桃瑛对婚内财产1号房屋存在夫妻财产书面约定,故1号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再审审理认为夫妻已约定按份共有,意思表示一致,行为也已经完成,产权登记已成事实。如再书面约定过于严格和多余,夫妻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作为公示制度,能确定财产归属,有效维护交易安全,对共有人之间对第三人均有约束力。撤销一审、二审判决1号房屋按双方约定分割。

     

    律师寄语

    房产作为婚姻家庭生活的重要财产,一旦离婚必然成争夺的重要对象,对于相同法律关系的评价在不同的环境、人文证据面前将会产生不一样的结果甚至背离当时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