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照看邻居7岁女儿却出意外溺死,对方要求赔偿90万!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3-12-21 浏览量: 465
  • 案例回顾:

    2021年8月,谢某夫妇因外出有事委托邻居李某帮忙照顾家里年仅7岁的女儿小谢,因多年来邻里相处和谐,关系也不错,李某便答应了其请求。

    在看管期间,李某因有事也需要外出,便把iPad交给7岁的小谢玩。因为以前也照顾过小谢,李某知道,小谢只要一玩iPad便会十分安静的呆着,不会乱跑,并且李某也多次叮嘱其绝对不要出门,乖乖在家里等自己回来,安排好以后李某便出门了。可李某一走便是40分钟,回来后发现小谢已经不在家里,后经邻居多人四处寻找,发现小谢在李某家后侧水沟溺水身亡。

    谢某夫妇认为李某个人疏忽导致女儿的死亡结果,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对小谢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共计9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李某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是在本案中刘某因答应谢某夫妇照顾小谢,双方形成监护委托关系,相当于刘某成为临时监护人,当然负有照顾小谢人身安全的附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对监护人的责任明确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当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在受托人监护期间导致被监护人伤害或死亡的,监护人可以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刘某作为成年人明知自己的离开会使得年仅7岁的小谢一人承担极大的风险,仍轻信能够避免不利后果,最终疏忽大意未尽到充分的保护义务,致使小谢溺水身亡,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要注意,刘某仅仅成为临时监护人,而监护权并不会随之转移,谢某夫妇的法定监护责任不因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而免除。谢某夫妇作为小谢的法定监护人,对其生命安全负有法定监护责任,正是这种监护责任的缺失,才导致悲剧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为弘扬亲朋好友之间善意行为,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并且多数朋友邻里都是无偿照顾,所以也不宜对受托人苛以重责。最终法院依法酌情认定刘某对小谢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

     

    笔者寄语:

    对于受托方来说,正所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应保障孩子的健康安全,避免意外的发生,尽到自己的监管职责。对于委托方来说,如事情不像本案中事故如此严重,孩子玩耍过程中也难免发生磕磕碰碰,父母也应当给予理解,不应过分苛责。

    同时对于类似的案件而言,还要区分受托人系有偿还是无偿,如果收取了费用还因过失造成他人受伤或财物受损,理应受到相对更严重的侵权后果。对于疏于履行监督义务的判断,在实务中会坚持“个案判断”原则和“利益衡量”原则,根据个案的情况,综合被监护人的自身特点、受托监护人的履行成本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如果您遇到此类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